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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2-02
A+ | a核 债 通 知
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借款人、质押反担保人):新疆美豪丽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抵押反担保人、质押反担保人、保证反担保人):马永胜,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7409042513。
被执行人(抵押反担保人、保证反担保人):裴世华,公民身份号码:652324197510300022。
被执行人(抵押反担保人、保证反担保人):刘菊红,公民身份号码:652323197612060043。
被执行人(抵押反担保人、质押反担保人、保证反担保人):王育楠,公民身份号码:652324197608030016。
被执行人(质押反担保人、保证反担保人):赵伟,公民身份号码:652324197603290011。
被执行人(质押反担保人、保证反担保人):彭艳苏,公民身份号码:652324197506060062。
被执行人(质押反担保人、保证反担保人):孙杰,公民身份号码:652324196112260016。
被执行人(质押反担保人、保证反担保人):李小兴,公民身份号码:653024194901010437。
被执行人(保证反担保人):孙丽荣,公民身份号码:652324197412100027。
被执行人(保证反担保人):崔晓军,公民身份号码:65232419601002002X。
被执行人(借款人)于2021年8月向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00万元,该笔借款由申请执行人提供保证担保。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各方于2021年6月22日签订了合同编号:2021年委保字第020号《委托担保合同》、2021年抵保字第010号《抵押反担保合同》、2021年抵保字第011号《抵押反担保合同》、2021年股质字第003-1号《质押反担保合同》、2021年股质字第003-2号《质押反担保合同》、2021年股质字第003-3号《质押反担保合同》、2021年股质字第003-4号《质押反担保合同》、2021年股质字第003-5号《质押反担保合同》、2021年股质字第003-6号《质押反担保合同》、2021年股质字第004号《质押反担保合同》、2021年个保字第013号《保证反担保合同》,被执行人各方签署了《承诺书》,并均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根据合同、承诺书的约定,被执行人(借款人)在申请执行人代偿后5日内未能向申请执行人清偿代偿款及合同约定的所有应付费用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公证处签发执行证书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各方均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上述合同、承诺书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3872号。
因被执行人(借款人)未按时还款,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2月21日代被执行人(借款人)向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本金及罚息共计3767501元,代偿总金额为3767501元。
根据各方所签署合同、承诺书的内容,被执行人(借款人)应按期如约偿还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全部代偿款。现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借款人)未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前述代偿款,已构成违约。截止至2023年12月28日,被执行人(借款人)未归还申请执行人代偿款3767501元,资金占用利息11127.03元(具体详见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新疆美豪丽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强制执行债务清单》)。
现应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郭洁下发本通知,向你们各方核实申请执行人所称前述债务的数额和债务履行情况是否正确属实,你们各方对此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你们各方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邮寄送达为七日内、直接送达为三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你们未能按期向本公证处提出有关对上述债务偿还情况及数额的疑义或虽提出疑义却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债务数额的认可,本公证处将为申请执行人签发执行证书,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另,前述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23年12月28日。自2023年12月29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资金占用利息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资金占用利息以及根据你们各方所签订合同的约定,被执行人所应承担的申请执行人为实现上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仲裁费、公证费用、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用等),申请执行人已一并申请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及主张。
附件:《新疆美豪丽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强制执行债务清单》复印件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郭洁
电话:0991-2316190
0991-2828190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2月2日
债务核实通知书
申俊博(借款人、抵押人):
申平权、王义善(保证人):
你们与出借人、抵押权人新疆锦晟湶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20号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典当借款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5095号。
因你们未按上述《房地产抵押典当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出借人、抵押权人新疆锦晟湶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要求你们结清上述合同项下到期未付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综合费用。现出借人、抵押权人新疆锦晟湶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依据上述合同称你们截止2024年1月3日仍欠本金550000元、综合费用3116.6元(综合费用计算过程:550000元×1.7%÷30天×10天=3116.6元,计算期限自2023年12月25日止2024年1月3日)、利息550元(利息计算过程:550000元×0.3%÷30天×10天=550元,计算期限自2023年12月25日止2024年1月3日)。另要求你们按照合同约定利率及综合费率支付自2024年1月4日起至执行过程完毕之日期间产生的利息、综合费用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业务二部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0991-2838957、
13079902919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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