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2-02
A+ | a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118号
借款人(抵押人):覃小龙、王嘉宝
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10月20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覃小龙、王嘉宝、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50831516000231号《个人贷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5)新乌证内经字第031448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5年10月20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175000元,期限1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2年4月19日分别向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邮寄送达了《中国光大银行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79920.53元;利息人民币9642.09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3年9月17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3年9月18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2月2日
(2023)新 0102 执恢 1393 号
康伟:
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丁伟与被执行人康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中证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新疆评估分公司中证(新疆鉴)估字(2024)第 0005 号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报告,该报告载明:被执行人康伟名下乌鲁木齐市光明路 39 号时代广场小区 2-27、3-20、3-21、4-53、4-54、4-55 号等六个车位使用权,鉴定评估总价为118.62 万元(各车位使用权评估价均为 19.77 万元)。同时一并公告送达(2023)新 0102 执恢 1393 号执行裁定书,本裁定书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康伟名下乌鲁木齐市光明路 39号时代广场小区 2-27、3-20、3-21、4-53、4-54、4-55 号等六个车位使用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 10 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执行人承担。若拍卖未成交,本院将依法调价后再次拍卖,不再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2024年2月2日
公 告
我局以对申请人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予以受理,并对以下用人单位按规定进行了送达,但因地址有误或变更等原因未能送达。现依法予以公告送达《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局工伤处领取《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10日。
郑州智信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伤者:郭玉峰)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年2月2日
公 告
天劳人仲函〔2024〕35号
天山区民主路芝马虎香饭馆:
本委已受理天劳人仲字〔2024〕第357号(金秀芳)、第358号(马英英)诉你单位关于支付拖欠工资、加班工资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与相关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本委定于2024年3月13日上午10:30分(北京时间)在本委仲裁二庭(乌市碱泉二街199号)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劳动人事
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2月2日
新疆源远物流有限公司:
本委依法受理申请人于天佑与你单位工资争议一案,因与你单位负责人拒绝签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遇节假日顺延)。本案定于2024年3月21日下午16点30分(北京时间)在昌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一号仲裁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
昌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2月2日
遗失公告
1.古丽扎尔·太外库力遗失医师资格证,资格证号:201565245653122198809011446,发证机关:伽师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现声明作废。
2.卡哈尔·克依木遗失墓地证,编号:0004981,安葬时间:2023年8月17日,墓位号:20-1-15。
标签:
最新更新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召开专题学习会议
- 新疆出台多层次资本市场重点培育企业资源库管理办法
- 新疆贸促会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建立诉调对接机制 助力新疆涉外商事纠纷化解
- 自治区党委常委会召开会议
- 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 不断提升国土空间治理水平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