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横穿球场被撞,撞人者和物业免责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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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昱涵 绘
篮球比赛是一项激烈的对抗性运动,运动员往往全神贯注投入其中,可如果比赛中因为有人闯入,导致受伤,那么谁应该为此承担责任?前不久,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老人横穿球场被撞 状告撞人中学生
2022年8月2日18时许,在重庆市万州区某小区的室外篮球场里,一场篮球比赛正在进行,15岁的小瞿就是参赛队员之一。
这时,与小瞿同住该小区的一名老人发现篮球场的另一端有矿泉水瓶,因老人平时有捡拾废品的习惯,于是,她便径直穿过篮球场打算去捡拾瓶子。
正参加比赛的小瞿完全没有注意到有人进入球场,他倒退着奔跑背身接球,还没来得及转身,一下撞倒了正在横穿球场的老人。小瞿赶紧联系自己的父母,同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经医院诊断,老人右侧股骨粗隆间骨折,共花费医疗费3万余元。后经司法鉴定,老人伤残等级为9级。
老人的子女认为母亲是被小瞿撞伤,理应承担责任。同时,该小区的物业公司对篮球场的使用疏于管理,也是造成母亲受伤的原因之一。在与双方多次协商索赔无果的情况下,2023年4月23日,老人把小瞿和物业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老人的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12万余元。
健康权纠纷案开庭 如何认定各方责任?
2023年5月17日,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
原告认为,小瞿参加的篮球比赛是他和同学自发组织的、以锻炼为目的的体育活动,和正式的职业篮球比赛有很大区别,并且小区内篮球场并非完全封闭。小瞿作为参赛人员,应当预见到篮球比赛期间,可能会有非比赛人员在球场内通行。
被告小瞿提出,原告进入篮球场的时间很短,仅仅有四五秒钟的时间,在这种情况下他对原告要横穿赛场捡瓶子的行为不可能有预见性,不应该苛求他对不可预见的行为尽到观察注意义务。
而对于本案的另一个被告物业公司,原告提出,篮球场是小区的运动设施,由物业公司负责管理。作为管理方,物业公司为了他人安全考虑,应该定期对篮球场进行维护,提醒或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场地,保障他人的人身安全。
对此,物业公司表示,虽然小区篮球场周围的护网有破损,但护网的破损与原告受伤并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物业公司对原告不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认为,认定事实的关键在于两被告是否存在过错。其中,判断小瞿是否有过错主要看两点:一是选择打球的场地是否具有正当性,二是是否有主观上的撞击行为。
为了查清事实,法官调取了事发现场的视频资料,仔细分析发现,事发时小瞿正在球场内专注打球,老人横穿球场时,小瞿一直背对着老人,在背身接球跑动过程中,用后背将老人撞倒。整个过程中,小瞿始终没有转身,没有观察到老人横穿球场的举动。
针对老人提出的被告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管理责任,法官通过调查,也得出结论:老人是被打球的瞿某撞伤,而不是通过篮球场当中设施设备的损害,造成她的摔倒。篮球场护网周边确实有损坏,但老人不是从周边损坏的护网中进入篮球场,而是从大门进入。所以,物业公司尽到了管理职责,在本案中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伤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法官表示,老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长期居住在该小区内,明知篮球场与一般道路有明显区别,球场上的篮球运动有激烈的对抗性,能够预见横穿球场可能面临的受伤风险,但仍然选择横穿球场,是造成碰撞的主要原因。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任何组织或是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健康权的,造成他人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自身具有一定过错的,应当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小瞿在合理的时间、专门的场地中参与篮球运动,不应对其正常的体育动作设置过高的注意义务,其撞伤老人的行为并不存在过错。相反,老人横穿篮球场的行为应当视为“自甘冒险”,由此产生的损害后果,应由老人自行承担。
2023年5月25日,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老人要求小瞿和物业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法驳回老人的诉讼请求。对此,老人不服提起上诉。2023年9月15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央视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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