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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1-31
A+ | a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638号
借款人(抵押人):吴军明
保证人:新疆盛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9月2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吴军明、保证人新疆盛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72015130242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5)新乌证内经字第028790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5年9月2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263000元,期限1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4月18日向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购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84151.34元;利息人民币1895.38元、罚息人民币269.29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3年6月18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3年6月19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1月31日
核实债务通知
新疆江河恒信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展信幕墙科技有限公司、马令(男,公民身份号码:654125197605270716)、曾淑兰(女,公民身份号码:512926197711281926)、郑仰春(男,公民身份号码:370403198103174937)、禹潇童(女,公民身份号码:411122198504148066):
新疆江河恒信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5日签订了2331008100001《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贷款人民币伍佰万元整,并委托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正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为此,新疆江河恒信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令作为委托人、债务人,新疆展信幕墙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莹作为抵押人,马令、曾淑兰、郑仰春、禹潇童作为保证人与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正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5日签订了编号为(2022)年开担委字Z026号《委托担保合同》、(2022)年开担保字Z026号《保证担保合同》、(2022)年开担保字Z026-1号《保证担保合同》,于2022年6月27日签订了编号为2022年开担高抵字Z026号《抵押/最高额抵押合同》,为上述贷款提供反担保。经贵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1792号。
申请执行人根据以上合同在提交的《出具执行证书申请书》中称,因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2331008100001《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本金及利息。依据约定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正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2日代偿逾期本金人民币4976853.56元(肆佰玖拾柒万陆仟捌佰伍拾叁元伍角陆分),代偿逾期利息、罚息、复利人民币95804.44元(玖万伍仟捌佰零肆元肆角肆分),共计代偿金额为人民币5072658元(伍佰零柒万贰仟陆佰伍拾捌元)。
根据《委托保证合同》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申请执行人主张的代偿资金占用费、代偿违约金、逾期担保费及其他违约金共计不超过年24%,截止到2024年1月5日新疆江河恒信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正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全部代偿款人民币人民币5072658元(伍佰零柒万贰仟陆佰伍拾捌元),代偿资金占用费、代偿违约金、逾期担保费及其他违约金共计不超过年24%为人民币283512.94元(贰拾捌万叁仟伍佰壹拾贰元玖角肆分),共计主张欠款人民币5356170.94元(伍佰叁拾伍万陆仟壹佰柒拾万元玖角肆分)。垫付的公证费以及自2023年1月6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资金占用费、代偿违约金、逾期担保费及其他违约金和实现债权所产生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七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公证处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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