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有数份合法遗嘱 以最后的为准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1-31
A+ | a乌鲁木齐市麻女士咨询:我有一个弟弟,之前,母亲将遗嘱进行公证, 确定其名下的一套房产由弟弟继承。后来,弟弟长期在外地工作生活,母亲一直由我照顾。去年3月,母亲重新订立遗嘱,由我继承该房产。去年11月,母亲去世。弟弟与我争夺该房产,他说公证遗嘱的效力最大,应该由他继承,请问是这样吗?
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时,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效力。可继承法已废止,民法典“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替代了“公证遗嘱优先”,因此,应以你母亲最后立的遗嘱为准,你有权继承房产。
本期由新疆新蓝天(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贾奥迪提供支持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杨海翎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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