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预见的自然和社会现象 不属于不可抗力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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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市陈先生咨询:2020年,我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2023年10月31日交付房屋,后来开发商逾期未交房,我要求对方支付迟延交房的违约金。但开发商称,因降雨和高考期间不能施工这些不可抗力,造成未按期交房,因此不应承担违约责任。请问,房地产开发商说的对吗?

  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房地产开发商在签订合同确认工期时,应充分评估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天气等可能影响工期的各种因素,并作出合理安排,避免对施工产生影响。降雨和高考是可预见的客观自然和社会现象,不属于不可抗力,不足以成为其免责或者延期履行交房义务的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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