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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1-30
A+ | a核实债务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韩伟(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6001044335)
抵押人:张访华(公民身份号码:422323197207010728)
借款人、抵押人韩伟(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6001044335)、抵押人张访华(公民身份号码:422323197207010728)及保证人新疆地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光友与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王商城支行于2014年10月2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2014)年房字第MCON201410193144538号《个人购房按揭借款合同》,于2014年10月18日签订了《担保及回购协议》,债务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均有“若未能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均自愿依法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4)新乌证内字第32519号】。
借款人韩伟向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王商城支行(合并至: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依巴克区支行)贷款柒拾玖万元整;贷款期限120个月,自2014年10月29日至2024年10月20日止,按月付息,抵押人韩伟与张访华夫妻俩自愿用其名下的一套房地产(该房地产位于:乌鲁木齐市五家渠青经开南区和顺南二街609号新疆总部基地9栋2单元702室)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由新疆地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各方就债务人违约时本处应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前的核实内容、程序也作出了明确、具体的承诺。
该笔贷款已经到期,现因借款人韩伟未按合同约定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根据《个人购房按揭借款合同》的约定,已构成违约行为。截至到2023年11月28日,尚欠债权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依巴克区支行欠款本金361,286.48元、利息62,967.94元,本息合计人民币424,254.42元(大写:肆拾贰万肆仟贰佰伍拾肆元肆角贰分)。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刘晓世向你(们、公司)发出此通知,并向你(们、公司)核实上述债务的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你(们、公司)于本通知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向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否则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履行情况的认可,我处将依据公证书编号为【(2014)新乌证内字第32519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公证书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出具执行证书,其法律责任及法律后果由你(们、公司)自行承担。
同时,债务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债务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万宴城(南门地铁站A西北口步行270米)天成广场23楼
联系电话:(0991)2825790、 18999253366刘晓世;18935912918王芳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1月30日
摆银杰:
原告王园与你和摆云、马建国、唐金玲、杨志叶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3民初25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摆银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王园支付代偿款131599.61元;2.被告马建国、摆云对被告摆银杰不能清偿的部分各承担三分之一的清偿责任;3.被告唐金玲对其配偶马建国、被告杨志叶对其配偶摆云承担的债务部分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32元,减半收取计1466元,公告费700元,合计2166元,由被告摆银杰、摆云、马建国、唐金玲、杨志叶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2024年1月30日
公 告
我处受理曹广云(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6007140014)、曹广丽(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6812310020)要求遗嘱继承窦秀党银行资产的继承公证。现向曹广欣的子女核实如下事项:
1、窦秀党在2006年9月28日之后,是否立有其他遗嘱?
2、窦秀党除曹广欣、曹广云、曹广丽外是否还有其他继承人?
我处将在该公告登报10个工作日后出具公证书,在此之前,如果您有上述证据请及时提供给我处承办公证员张向东,只有异议主张而未能提供上述证据的,我处将按期根据遗嘱公证书为曹广云、曹广丽出具相关公证书。
承办公证员:张向东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国家开发银行大厦7楼(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联系电话:0991-2323426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1月30日
和田市明鑫洗涤厂:
本委受理麦麦提艾力·麦提图尔迪等21人与被申请人和田市明鑫洗涤厂劳动争议一案(和市劳人仲字〔2024〕36号)。因与你公司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人仲裁申请书及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庭前调解建议书、风险告知书。仲裁请求: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麦麦提艾力·麦提图尔迪等21人的工资。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设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现定于2024年3月29日11时00分在和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田市北京西路344号),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特此公告。
和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月30日
遗失公告
1.新疆振通蓝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遗失公章,章号:6529010056335,现声明作废。
2. 新疆厚植律师事务所合同专用章、印章编号6501050151900,于2024年1月23日遗失,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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