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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5版 民生社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1-27
A+ | a行政处罚告知书
(米东)应急罚告〔2023〕执- 120 号
许德岗(昌吉市鑫宏泰运输有限公司阜康分公司):
现查明,你(个人)存在下列行为:2023 年 6 月 21 日 13 时许,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化工工业园九沟北路 119 号新疆富绅消防设备有限公司院内你公司新 BU3671 车辆发生一起一般车辆事故,造成 1 人死亡。许德岗作为昌吉市鑫宏泰运输有限公司阜康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未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未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以上行为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关于米东盛达东路新疆富绅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6·21” 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米政函〔2023〕1086号)及《米东盛达东路新疆 富绅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6·21” 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证明许德岗未落实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证据二:《营业执照》,证明许德岗 是昌吉市鑫宏泰运输有限公司阜康分公司的负责人;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许德岗未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证据四:《收入证明》,证明许德岗2022年年收入为5000元。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2的规定。拟对你处2000元(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 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个人)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3 日内向乌鲁木齐市米 东区应急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进行陈述和申辩或 5 日内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公告日期满即为送达)
应急管理部门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中鼎街1018号
联系人:赵新丽
联系电话:15299099686
邮政编码:830000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7日
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告知书
尊敬的玉素甫江·亚库甫:
玉素甫江·亚库甫,性别:男,民族:维吾尔族,身份证号:650102197904154039,系公司员工,因您无故旷工,一直未与公司联系。经了解,您因触犯国家《刑法》,涉嫌并构成犯罪,被国家相关机关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因您现已被国家相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经公司研究决定,自2024年1月28日起,解除公司与您的劳动合同关系,所有法律责任及后果由您自行承担。特此告知。
乌鲁木齐房地产开发(集团)
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2024年1月24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乌鲁木齐诚裕慈惠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
保证人:新疆德康慈惠健康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人:肖齐,男,1964年06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6406300613
保证人:朱启英,女,1963年06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6306191827
保证人:贺蔚,男,1957年08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570830001X
保证人:肖鸥,女,1957年10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5710300621
你与贷款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3年4月14日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8041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保证人自2023年8月起连续出现贷款本金未按计划还款情况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止到2023年11月10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690662.02元,利息2107.63元,本息合计692769.65元。
我处现向借款人乌鲁木齐诚裕慈惠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保证人新疆德康慈惠健康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肖齐、朱启英、贺蔚、肖鸥核实债务数额。请借款人乌鲁木齐诚裕慈惠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保证人新疆德康慈惠健康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肖齐、朱启英、贺蔚、肖鸥见本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陈静
电话:0991-2331562、0991-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月27日
王玉田:
本院受理原告陈东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新2323民初2265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王玉田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原告陈东货款50320元,并以本金50320元为基数,支付原告陈东自2014年12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驳回原告陈东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呼图力。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7日
熊桐: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宇与被告熊桐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新2301民初532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 准予原告王宇与被告熊桐解除婚姻关系。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50元,由原告王宇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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