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1-26

A+  |  a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640号

  借款人(抵押人):崔保勋

  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何新兰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3年9月27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崔保勋、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何新兰、保证人新疆华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62013100910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3)新乌证内经字第031918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3年9月27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258000元,期限15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3月29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14508.17元;利息人民币2443.63元、罚息人民币191.46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3年12月4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3年12月5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1月26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684号

  借款人(抵押人):王昱斐

  保证人:五家渠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3年2月28日与借款人(抵押人)王昱斐、保证人五家渠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62013100071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3)新乌证内经字第009854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3年2月28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1400000元,期限3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11月3日分别向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168882.36元;利息人民币79321.98元、罚息人民币4510.58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3年12月5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3年12月6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1月26日

  新疆鼎盛和悦运输有限公司、张志琨、国振峰:

  本院在执行昌吉市中远商贸运输有限公司与新疆鼎盛和悦运输有限公司、张志琨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昌吉市中远商贸运输有限公司提出书面追加被执行人申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执异36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第三人国振峰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6日

  遗失公告

  1.徐志刚遗失港澳通行证,证号:T09546993, 现声明作废。

  2.阿不都热西提·阿不都瓦依提遗失医师资格证书,资格证书编码:200165145653128197309300018,发证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现声明作废。


标签:

最新更新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