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1-25
A+ | a核实债务通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出质人:白占梅,公民身份号码:654223197901040627;
保证人:黑永龙,公民身份号码:654123199001290878;
保证人的财产共有人:马倩,公民身份号码:654202199309133928。
贷款人乌鲁木齐米东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与借款人、出质人白占梅,保证人黑永龙及其财产共有人马倩签订了编号为编号为33012019173100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质押存单单号:(WMDO)00005786、00005787、00005788、00005789、00005790、00005791、00005792】。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向乌鲁木齐米东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借款期限捌年。现贷款人称借款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未能按期如数向贷款人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截止到2024年1月14日,被申请执行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尚欠贷款本金伍万伍仟伍佰柒拾玖元陆角柒分(¥55579.67元)、逾期贷款利息零元整(¥0.00元),以及截止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现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借款人、担保人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债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疑义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个自然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借款人、担保人承担。
联系人:刘楠
电话:0991-3351204
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中路739号
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
2024年1月25日
核实债务通知
关萍萍:
借款人(抵押人)关萍萍(女,公民身份号码:654122198403010022)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营业部的负责人王雨婕于2014年6月10日签订了编号为66020120140026629号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书》,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4)新证经字第16438号。
根据上述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期向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兵团分行营业部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截止到2023年11月9日,借款人(抵押人)已违反合同规定造成违约,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收回借款人(抵押人)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242660.78元,逾期利息6957.12元,逾期罚息448.03元,本息合计250065.93元(另贷款人要求主张自2023年11月10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及合同中约定规定应付费用,在执行时一并执行)。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额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宋丽萍、公证员助理李月亭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欠付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公证处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640号
联系人:宋丽萍、李月亭
电话:0991-3654418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月25日
公 告
被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穆成梅
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陈一江
保证人:新疆缔森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因上述被执行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故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贷款人、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出具(2024)新乌中信证执字第141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1月25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王新虎(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7312165531)
上述借款人与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2年1月2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编号为:60132022100003112102的《浦发银行个人借款合同》,上述借款人出具了《承诺书》,并在我处申办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22)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458号。
根据上述合同,上述借款人向上述银行申请借款人民币贰佰万元整,贷款期限为1年,自2022年1月27日至2023年1月27日。
因借款人逾期还款,借款期限已届满,现上述银行要求借款人还款。截止至2023年12月19日,上述借款人尚欠(人民币):贷款本金:2000000元,逾期利息:138768元,罚息:28545.98元,以上合计:2167313.98元未偿还。
现上述银行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方核实债务。请在本通知见报五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上述银行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3楼
联系电话:13639979366 张雯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1月25日
公 告
我处于2024年1月22日受理了梁明训等人申请办理曹士俊(男,生前公民身份号码: 652323193304072335)遗嘱继承的公证事宜,在审查中发现曹士俊的儿子曹忠于2000年3月3日死亡。故曹忠的所有继承人如对梁明训遗嘱继承有异议,请见报后及时来我处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联系电话:0994-252641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公证处
2024年1月25日
遗失公告
1.苏巴提江·马木提遗失出生证,出生证编号:U650102546,出生地点:叶城县人民医院,现声明作废。
2.叶城县阿布都热合曼·衣米提,新QFW174号车俩的QP新Q-2659641号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丢失,现声明作废。
标签:
最新更新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召开专题学习会议
- 新疆出台多层次资本市场重点培育企业资源库管理办法
- 新疆贸促会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建立诉调对接机制 助力新疆涉外商事纠纷化解
- 自治区党委常委会召开会议
- 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 不断提升国土空间治理水平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