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上班一天就受伤 反被公司起诉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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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龚彦晨 通讯员 朱雅君

  2021年,胡某经人介绍,到乌鲁木齐市某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务派遣公司”)面试,之后在该公司经理侯某的安排下,于当年5月的一天到某快递公司库房从事夜间包裹分拣工作。

  次日凌晨4时,胡某在分拣包裹时,左臂不慎被卷入传输带受伤。胡某住院治疗期间,劳务派遣公司垫付了医疗费。

  胡某认为,自己是在工作期间受伤,应该被认定为工伤。但劳务派遣公司认为,胡某没有办理入职手续,也未签订劳动合同,且公司也未给他发过工资,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2022年4月,胡某向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自己和劳务派遣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9月,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确认胡某和劳务派遣公司在事发时存在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公司对该裁决结果不服。

  2023年,劳务派遣公司将胡某诉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双方在事发时不存在劳动关系。

  胡某认为,自己是在劳务派遣公司指定下到快递公司进行夜间包裹分拣工作。劳务派遣公司对其工作的时间、内容、地点均有安排,说明双方形成劳动关系。

  胡某称,在自己住院期间,劳务派遣公司的一名负责人多次与自己及父亲通话,就受伤赔偿相关事宜进行协商,该负责人在劳动仲裁过程中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且明确认可其伤情属于工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形成的一种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本案中,原告劳务派遣公司、被告胡某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虽然被告仅在原告指派的工作岗位工作了一天,但其受原告管理,从事原告指派的有报酬劳动。同时,结合某负责人在劳动仲裁过程中的描述和其与被告父亲通话时的表述,可以确认被告胡某是受到原告的指派,进入某快递公司从事劳动,虽然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建立。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确认被告与原告在事发时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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