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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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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明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秦嘉勇与被告高明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们无法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讼中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2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328元(以本金12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65%年利率,暂计算自2023年 1月30日至2023年10月30日。)以上合计12328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一切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你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10时30分在本院 211 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4日

  王光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诉王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47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26830.41元;2.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保险费2359.32元;3.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618元;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41元,由被告负担596元,由原告负担545元,本案公告费50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4日

  和田市玖木家具制作厂:

  本委受理申请人阿卜杜热伊木·阿卜杜热扎克与被申请人和田市玖木家具制作厂劳动争议一案(和市劳人仲字〔2024〕12号)。因与你公司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人仲裁申请书及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庭前调解建议书。仲裁请求:1、请求依法终止申请人与被申请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拖欠工资4600元;3、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疗费9960.96元;4、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伙食补助费480元;5、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000元;6、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4811元;7、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2405.5元;8、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33000元(6个月);9、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护理费13729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设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现定于2024年3月25日11时在和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田市北京西路344号),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特此公告。

  和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月24日

  公 告

  于田县顺意木材加工厂:

  你单位职工玛依努尔· 图隼2023年12月8日向我局申请工伤认定,我局于 2024年1月 17 日已依法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新工伤认字:65322620230068505)。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该文书。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于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24日

  工伤认定送达公告

  阿拉山口君晟达贸易有限公司:

  关于吕茂辉的工伤认定申请,本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 阜人社工伤认〔2023〕212号),认定吕茂辉为工伤。现公告送达,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阜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37号人社局窗口领取《工伤认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阜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24日

  遗失公告

  1.库尔班·艾力遗失律师执业证,执业证号:16501201010367423,发证机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现声明作废。

  2.伽师县酷尔凯木家具服务有限公司财务专用 章遗失, 章号 :6531010031439 ,现声明作废。

  3.伽师县酷尔凯木木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专 用章遗失 章号 :6531010033779 ,现声明作废。

  4.巴吾东·克热木遗失律师执业证,执业证号:16501202010216965,发证机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现声明作废。

  公 告

  兹有孜拉莱·福,于2023年5月29日13时许,提拉·饶力瓦斯(女,维吾尔族,无业,身份证号653125195912036428)倒垃圾时,在莎车县叶尔羌街道阿热木巴格社区40号院12号楼与13号院中间的垃圾池里面发现一名刚出生的女婴,有生命体征,因此报警,2023年5月29日13时16分城南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派出所核实后移交莎车县刑警队进一步调查处理,目前该女婴在莎车县儿童福利院集中供养如有知情者可于60天内与莎车县儿童福利院联系,联系人:努尔阿米娜木·艾山,联系方式:18909982761。

  分类公告

  宝武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拜城分公司

  南疆钢铁焦炉煤气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二次公示

  宝武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拜城分公司委托新疆寰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宝武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拜城分公司南疆钢铁焦炉煤气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已初步完成,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请公众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网络链接为:http://www.xjhbcy.cn/blog/article/12832。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为:http://www.xjhbcy.cn/hbcyxh/xxgk/255400/hjyxpjgzcygs/284162/index.html

  宝武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拜城分公司

  202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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