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1-24
A+ | a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曹家家(身份证:341126198602107038)
抵押人:陈燕(身份证:34112619870427702X)
保证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名称: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行于2017年7月18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曹家家、抵押人陈燕及保证人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定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70044379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7年8月1日起至2037年7月31日止,贷款金额人民币叁拾伍万贰仟元整(RMB352000元)。此笔贷款《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系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7年7月25日作出(2017)新证经字第14564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人、抵押人曹家家、抵押人陈燕及保证人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曹家家、抵押人陈燕及保证人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70044379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
2024年1月24日
核实债务通知
被申请执行人(借款人):乌鲁木齐飞云达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北京中路860号A栋10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7817523191
法定代表人:朱纪平
被申请执行人(抵押人):新疆融海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北京中路860号A栋10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751659586Y
法定代表人:赵素菲
被申请执行人(保证人):赵素菲,女,1972年10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210193527,身份证住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西环北路989号12号楼1单元1602号。
被申请执行人(保证人):赵杨,男,1971年5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105202153,身份证住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西河坝前街61号1号楼3单元303号。
被申请执行人(保证人):郭凌峰,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7509121313,身份证住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建国路62号12号楼2单元202号。
申请执行人(贷款人、抵押权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军与借款人乌鲁木齐飞云达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纪平、抵押人新疆融海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素菲及保证人赵杨、赵素菲、郭凌峰于2023年11月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2023年还字第0001号《还款协议》。根据该协议,借款人承诺于2023年11月30日一次性归还编号:2016年借字第010021-2号《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共计人民币18,620,797.67元(其中本金人民币13,500,000.00元;利息及罚息人民币5,120,797.67元)。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作出了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为此,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出具了编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566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上述《还款协议》签订后,借款人未按协议约定的到期日按期偿还债务本息。截止至2024年1月7日,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人民币共计18,753,097.67元(其中本金人民币13,500,000.00元;利息人民币5,2537,097.67元)。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自2024年1月8日起至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正常债务利息计算方式=本金×日万分之(2.333)×天数;逾期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2.333的1.5倍)×天数];及应支付的执行公证费用19153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主张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公证员助理唐利娟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自《核实债务通知》发出之日起七日内,如债务人及担保人(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未以书面形式对债务履行情况提出异议,或虽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但未提交相关有效证据的,或者因你们各方预留地址、联系方式错误,或者因你们自身原因由他人收取或者拒收核债通知,拒接电话拒不配合公证机构的核债工作的,视为你们各方认可债权人所述的债务履行情况及所主张的债务数额,公证机构可以应债权人的单方申请签发执行证书,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0991-2835467、17799711825李虎;0991-2316509、17799711889唐利娟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月24日
公 告
新疆振冠尚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张臣:
本院在执行宁宝静与被申请人新疆振冠尚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提出执行异议,本院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执异338号执行裁定,裁定内容如下:追加第三人张臣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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