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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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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董晓,女,1975年11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751126024X。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解放路支行于2015年11月9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5)新证经字第15307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董晓已累计逾期18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止到2023年12月12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244511.83元,利息15536.28元,罚息3801.64元,本息合计263849.75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见本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疑义或虽提出疑义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月23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库德热提·阿卜杜拉,男,1986年07月0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5198607072610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解放路支行于2016年3月9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6)新证经字第2299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库德热提·阿卜杜拉已累计逾期25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止到2023年12月12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651178.57元,利息57257.71元,罚息8534.09元,本息合计716970.37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见本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疑义或虽提出疑义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月23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李多琼,男,1967年02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3196702154596

  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李明芳,女,1971年06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3197106104423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解放路支行于2017年3月9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7)新证经字第2616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李多琼、李明芳已累计逾期13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止到2023年12月12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213399.79元,利息9712.98元,罚息2530.45元,本息合计225643.22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见本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疑义或虽提出疑义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月23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陈玉霞,女,1972年04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4197204284027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于2019年12月9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5315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陈玉霞已累计逾期24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止到2023年12月12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232996.52元,利息22555.41元,罚息2847.68元,本息合计258399.61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见本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疑义或虽提出疑义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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