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凳子”致同学重伤 肇事学生家长赔了10万余元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1-22

A+  |  a

  学生因在校内玩闹导致意外伤害的情况并不少见,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责任该怎么划分呢?一起来看广东省广州市某中学发生的一起搞恶作剧导致同学重伤的民事侵权案。

  思思和小杰就读于广州市某中学初一年级,二人是同班同学。2021年9月的一天午休时,思思起身与前座同学交流,小杰路过思思座位时,突起“玩心”,偷偷将思思的椅子往后拉出一定距离,思思坐下时不慎坐空并摔倒,后脑碰到凳子后倒地不起。

  事发后,思思被同学和值班的老师送到学校医务室并通知家长。思思出现呕吐、脖子疼等症状,其家长赶到学校后,带思思去校外医院检查,结果显示只是表面挫伤。

  之后的几天,思思去学校上课时感觉身体很不舒服。最明显的反应就是眼睛痛,盯着黑板会流泪,并且连着后脑痛。不久后思思再次被送往医院,这次的检查结果令人大吃一惊:事故造成思思视神经挫伤,视力急剧下降到0.04、0.05,后面虽然有所恢复,但无法完全恢复。

  思思因受伤导致头痛、眼睛痛、脖子痛,尤其是手痛得写不了字,所以休学了一年,第二年重新读初一。

  小杰的父母一开始很配合垫付思思的医疗费,但不久后双方就出现了矛盾。小杰的父母认为思思眼睛痛、视力下降,与小杰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思思父母因与小杰父母及学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便以思思名义将小杰及其父母、学校一并诉至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的时候,要看学校和教育机构有没有尽到管理教育的职责。

  据介绍,校方日常办学过程中,已经进行了安全教育,比如张贴中学生行为准则、安全准则标语等。事发后,班主任及时通知双方家长,并及时把思思送去就医,说明学校尽到了管理和教育的职责。因此,法院认为,学校方面在这次安全事故中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聚焦到小杰的行为和思思的伤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原告诉讼代理人认为:“因果关系是能够确定的,思思入学后参加了军训,当时她表现优异,还获得了奖状。她受伤前眼睛视力正常,坐最后一排不用戴眼镜。从摔的过程来分析,当时思思是整个人仰倒下去摔倒的,脖子及后脑都碰到了座椅的边缘,倒在地上有两分钟都动不了,其他同学帮忙才慢慢扶了起来。”

  摔倒的第一天,思思的检查报告中并没有如此严重的伤情诊断,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思思的伤情越发严重。根据后续的检测报告来看,思思被诊断为颅脑外伤、功能性神经障碍以及视神经挫伤。

  医生和专家分析指出,仰倒和碰撞会对中枢神经系统、供血系统产生震荡、挤压和冲击,造成神经病变、供血不足,引起一系列的头痛、眼睛痛、手痛。

  法院审理认为,小杰刚满12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他有一定的规则意识,也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当小杰拉开思思的凳子,他其实能够预见别人肯定会坐空摔倒,却还是去做了,主观上有过错,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小杰父母向思思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0万余元。

  小杰父母不服,提出上诉。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小杰父母的上诉,维持原判。

  据央视新闻微信公众号


标签:

最新更新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