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小饭桌”去学校路上摔伤,责任谁担?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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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济良 绘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卫玲 通讯员 高源 朱嘉

  “小饭桌”的出现,解决了家长照顾孩子就餐、休息、接送孩子的难题,但同时也存在诸多安全隐患。当出现意外事故,侵权责任该由谁来承担?近日,昌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1年9月5日,小宇(化名)的母亲张某通过微信与李某聊天,决定将小宇交由李某托管,托管内容为中午放学将小宇从学校接回“小饭桌”吃饭并午休,下午上课前将小宇送回学校上课,托管费用每月600元。

  2022年2月28日15时许,李某带着小宇及其他几个孩子从“小饭桌”前往学校,因孩子多,李某没有牵小宇的手。途中,小宇在一斜坡处滑倒受伤,李某立即将其送往昌吉某医院治疗。经诊断,小宇为脑震荡、左眼眶下壁骨折。2022年3月17日至2022年3月21日,小宇在自治区某医院住院治疗4天,经诊断为左眼眶爆裂性骨折等。2022年7月5日,张某委托某司法鉴定机构对小宇伤情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小宇因外伤致左眼眶爆裂性骨折与2022年2月28日外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目前遗留左眼复视,伤残等级为十级。

  因损失赔偿问题,张某与李某未达成一致意见,张某将李某诉至昌吉市人民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费用13万余元。

  庭审中,李某表示,小宇受伤并非他人行为所致,而是其意外摔倒受伤,自己从事的“小饭桌”是餐饮服务的个体,提供就餐服务,如果因就餐引发的身体不适,愿意承担赔偿责任,而小宇摔伤的赔偿不应由其承担。况且,小宇受伤后,自己履行了及时救治义务,过程中无过错。

  法院审理认为,“小饭桌”属于有偿临时托管机构,小宇事发时不满8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小宇受伤的过程可以看出,小宇受伤时,李某未在小宇身边,李某疏于监管未尽管理职责,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李某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2023年7月25日,昌吉市法院依法判决李某赔偿小宇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19330.16元。

  李某对此判决不服,提起上诉。2023年11月6日,在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分期赔偿小宇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共计10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李某提供学生托管服务,应尽到安全保障和保护义务。未满8周岁的儿童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生活自理能力差,需要特别保护。李某辩称小宇摔伤是自身过错,但小宇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自身的行为无法正确认识,小宇走上斜坡时,李某就应予以制止,李某主张其不存在过错,但未能举证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责任,即推定其有过错并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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