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1-18
A+ | a债务核实通知书
借款人:于贵文,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8510201618
共同还款人:阎珊珊,女,公民身份号码:610122198404012547
你们与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2年1月19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0132022100002112102号的《个人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868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2000000元,借款期限1年。根据《个人借款合同》中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相关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到2023年12月19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1870000元,逾期利息129655.79元,罚息30051.6元,贷款本息合计2029707.39元(贷款利息、罚息计算至2023年12月19日):偿付自2023年12月20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被执行人须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1.75×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按照合同约定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庄涛、公证员助理苏芮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有你们(公司)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西门)
联系人:庄涛
电话:0991-2838957、13079902919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月18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方:夏圣俊(身份证:320304197002231215)
抵押人:夏圣俊(身份证:320304197002231215)
抵押人:张小红(身份证:650108198103121424)
我行于2013年12月27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夏圣俊,抵押人张小红签定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30062257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根据上述合同约定,2014年1月17日我行给借款方夏圣俊发放个人一手房贷款292000元,贷款期限为2014年1月17日起至2029年1月16日止。此笔借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于2013年12月31日,作出(2013)米证字第023279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方夏圣俊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夏圣俊,抵押人张小红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30062257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米东支行
2024年1月18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郭建江(身份证号码:650104197609140016)
抵押人:李倩(身份证号码:652324198703061923)
我行于2018年4月28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郭建江、抵押人李倩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80025092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8年5月28日起至2043年5月27日止,贷款金额人民币柒拾贰万陆仟元整(RMB726000元)。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8年7月27日出具了(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1945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郭建江及抵押人李倩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郭建江及抵押人李倩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80025092《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2024年 1月15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李东旭(身份证号码:652722198501140016)
我行于2016年10月18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李东旭及保证人乌鲁木齐西域玖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60042430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6年11月2日起至2046年11月1日止,贷款金额人民币壹佰壹拾陆万元整(RMB1160000元)。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16年11月2日出具了(2016)新证经字第17494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李东旭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李东旭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60042430《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2024年1月18日
遗失公告
1.孙宝成名下的出生医学证明遗失,出生证编号: I650105027,出生地点:泽普县人民医院,出生日期:2008年11月6日,现声明作废。
2.泽普县泽普镇阿瓦提路库其麦力巷6组102号院 帕提曼·阿不拉名下的新Q2L186车的加气证遗失,气瓶编号:18C720038,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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