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不忘“老东家” 三次“光顾”偷钱花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1-18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古雪丽 通讯员 古丽孜 来·阿不来提 麦麦提伊力·热伊木提拉
泽普县一男子离职后盯上“老东家”,指纹解锁进入公司实施盗窃。近日,泽普县人民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努某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2022年3月,努某来到泽普县某商贸公司工作,4个月后辞职。离职后,努某一直没找到合适的工作,眼见兜里的钱见了底,努某就想弄点钱花。他想到之前在某商贸公司工作时,经常到经理办公室汇报工作,多次看到经理输入公司微信账户支付密码,便偷偷记了下来,“何不从公司偷点钱花?”努某心想。
2022年7月的一天凌晨,努某来到某商贸公司尝试指纹开锁,没想到门开了,他又惊又喜,找到经理日常用于支付的手机。这次“登门”,他顺利从公司账户转走1500元。
努某接连3天潜入该公司实施盗窃,不仅盗转公司账户里的钱,还顺走价值1900余元的物品。
不久后,公司管理人员发现账户异常,查询后发现系努某所为,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泽普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3次秘密窃取泽普县某商贸公司共计6000元和价值1900余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且努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刑事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两年内即再犯,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另外,鉴于努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努某从宽处理。
2023年12月1日,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用人单位既要做好内部管理工作,也要加强对离职员工的管理。员工离职后,用人单位应及时清除企业内个人信息(如注册信息账号、用户密码等),收回发放的物品(如员工卡、门禁卡、钥匙等)。同时,将贵重物品放置于保险柜中,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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