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1-17
A+ | a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刘新国、李明丽
借款人、抵押人:刘新国(公民身份号码:65422319740525241X )
抵押人:李明丽(公民身份号码:65270119750307372X )
因债务人、抵押人刘新国、李明丽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2335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1月17日
债务核实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王凯元
保证人: 新疆钜宝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乌鲁木齐米东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签订了编号:33012020179667 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4224号。
因你们未按上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结清上述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现债权人依据上述合同称你们截止2024年1月7日仍欠本金人民币1340746.76元、利息人民币14914.68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355661.44元。另要求你们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执行完毕前或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公告费、执行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业务二部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0991-2838957、13079902919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月17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方:何芳(身份证:652322198906281026)
抵押人:何芳(身份证:652322198906281026)
保证人:新疆新龙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9568856434B1-1)
我行于2014年4月18日与借款人、抵押人何芳,保证人新疆新龙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定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4002327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根据上述合同约定,2014年5月7日我行给借款方何芳发放个人一手房贷款480000元,贷款期限为2014年5月7日起至2024年5月6日止。此笔借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2014)米证字第008930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方何芳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何芳,保证人新疆新龙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4002327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米东支行
2024年1月17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方:焦风虎(身份证:652322198512120510)
抵押人:焦风虎(身份证:652322198512120510)
抵押人:丁秀花(身份证:642223198905083924)
保证人:新疆新景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9MA776WWP44)
我行于2021年3月26日与借款人、抵押人焦风虎,抵押人丁秀花,保证人新疆新景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定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10029512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根据上述合同约定,2021年4月1日我行给借款方焦风虎发放个人一手房贷款552000元,贷款期限为2021年4月1日起至2051年3月31日止。此笔借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于2021年3月29日,作出(2021)新乌米东证字第3711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方焦风虎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焦风虎,抵押人丁秀花,保证人新疆新景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210029512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米东支行
2024年1月17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方:寇平利(身份证:612133197811057511)
抵押人:寇平利(身份证:612133197811057511)
我行于2012年10月22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寇平利签定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2004540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根据上述合同约定,2012年11月29日我行给借款方寇平利发放个人一手房贷款260000元,贷款期限为2012年11月29日起至2037年11月28日止。此笔借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2012)米证字第021532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方寇平利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寇平利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2004540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米东支行
2024年1月17日
标签:
最新更新
- 陈小江艾尔肯·吐尼亚孜会见哈萨克斯坦贸易和一体化部部长沙卡利耶夫
- 自治区政府召开常务会议 研究自治区“十五五”专项规划及区域规划编制等
- 新疆日报评论员文章:为民情怀在接力中永续
- 陈小江主持召开自治区党委宣传思想文化工作领导小组暨自治区文化润疆领导小组会议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召开专题学习会议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