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事问晓法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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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卡遭盗刷 银行应先行赔偿

  乌鲁木齐市民刘某咨询:我在某银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开通了网上银行业务。一天,我收到两条短信,提示银行卡消费2.8万元。意识到可能遭遇盗刷,我立即向银行申请挂失,要求其拦截被划扣的资金。对方却表示,钱已被消费,让我自行承担损失。如果我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会被支持吗?

  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银行卡被盗刷涉及盗用人、银行及持卡人,盗用人无疑应承担返还责任,银行与持卡人之间是存款储蓄合同关系,作为拥有金融专业知识和信息技术、受消费者信任的机构,银行有义务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交易环境。在持卡人未知的情况下,银行应在其过错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再向盗用人追偿。

  合同未约定时 业主承担物业费

  乌鲁木齐市民张某咨询:2023年1月,我把名下一套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未约定物业费交纳方。前几天,物业服务公司要求我支付2023年物业费。我请租户交纳此笔费用,但遭到拒绝。我认为他是房屋使用人,理应由他承担物业费,对吗?

  晓法:《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对于物业费谁交这一问题,在《房屋租赁合同》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业主有义务交纳。

  本期由新疆程仪律师事务所律师苏爽爽提供支持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李建华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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