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想住高端养老院,子女该出费用吗? 法院:应结合子女的收入情况及支付意愿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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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济良 绘


  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高端养老市场得到快速发展。那么,父母是否可以向子女主张高端养老院费用呢?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八旬老人为住进高端养老机构,起诉4个女儿负担高额赡养费的案件。法院综合考量老人的收入、资产、身体状况,子女的支付意愿、经济能力以及对老人的赡养情况,对老人的赡养费诉求进行了分别酌定。

  老人入住高端养老院 要求4个女儿承担费用

  何老太太今年88岁,丈夫早在20多年前就去世了。她有4个女儿,都已各自成家,其中三女儿离异,生活不宽裕;小女儿长期在国外生活,不常和家里联系;大女儿、二女儿也都忙于各自的生活,逢年过节虽能看望问候,却无法时时照顾。所以,老太太大多都是独自住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住房内,自行照顾饮食起居。女儿们帮她先后找过几位保姆,但总不如意。

  后来,何老太太听其他老同事说,北京周边有一家高端养老院,居住环境舒适,还有医疗设施,服务人员也都是经过专业培训的,于是动了心。经过实地考察,何老太太非常满意,当即就决定入住。但这家养老院价格比较昂贵,每个月基本费用就在12000元左右,还要一次性预交一年的费用。何老太太的积蓄和退休金不够,就找人垫钱先住了进去。

  接着,何老太太要求4个女儿拿钱,但碰了钉子。尤其是三女儿和小女儿,听说母亲住了这么贵的养老院,不仅不给钱,还情绪激动、语气不善。于是,何老太太一气之下,将女儿们诉至法院,要求她们履行对自己的赡养义务,均摊以自己名义已经支付的一年期养老院费用共计144000元;今后继续按照这个标准支付赡养费,每人每月3500元。

  女儿态度不一 支付能力差距较大

  大女儿和二女儿表示,她们也有家庭并且年龄也不小了,不能时时在母亲身边照顾,虽然经济能力有限,但她们愿意尽最大的努力孝敬母亲,母亲要多少她们就出多少。

  三女儿表示,自己也60多岁了,没什么积蓄,虽然每月有退休金7000多元,但因为离婚了,名下没有房子,也没有其他住处,只能在外租房,现在每个月房租也近4000元,再加上自己的生活开销,手里的钱所剩无几,根本无力负担母亲主张的养老费。

  小女儿表示,其出国时已经办理了提前退休,每个月退休金只有2000多元,在国外也没有工作,一直和丈夫靠着女儿生活,所以只能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赡养义务,每个月可以给400元左右的赡养费。她认为,母亲有自己的住房,应当在自己的住房内生活,如果生活不能自理可以请保姆或者由其他在国内的女儿轮流照顾,而不是去高端养老院增加子女的经济负担。母亲非要住,也可以先把房子出租,用租金交纳养老院费用,再加上母亲的退休金不低,还有积蓄,应该有能力自己负担养老费用。

  经询问,各方确认何老太太和四个女儿月收入分别为:何老太太每月5547.5元、大女儿每月4536.75元、二女儿每月2774.92元、三女儿每月7019元、小女儿每月2933.54元。另外,何老太太银行账户内有存款5万余元。何老太太表示,存款得留着用于日常生活,不同意拿去交养老院费用。

  支付赡养费数额 应与实际情况匹配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在子女不能近身照顾时,老人是否可以要求子女负担高端养老院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的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在确定子女应支付的赡养费数额时,应参考当地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年龄及身体状况,基本生活、医疗需要,被赡养人的收入、子女数量,各个子女的收入与劳动能力等相关因素。本案中,何老太太有自己的住房,每月有5000余元的退休金收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从经济条件来看,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生活困难的父母”,向子女要求高于其支付能力的赡养费数额,不应支持。但考虑到何老太太年近九十,生活已无法自理,平日确实需要有人近身照顾,4个女儿均表示不能近身陪伴和照料,所以何老太太即使不住进高端养老院,也有请保姆照顾的实际需要。

  截至起诉时,何老太太签订的高端养老服务合同一年期限将近届满,鉴于该部分费用已实际交纳,4个女儿也均未在此期间近身照顾,故对该部分费用,应在扣除何老太太有经济能力支付的部分后酌情予以支持。对于此后的赡养费数额,鉴于赡养费纠纷案件解决的是被赡养人最基本的物质生活需求,在子女有能力的情况下,应当尽力为父母的晚年生活提供更优越的物质条件,但父母亦应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尽量减少子女的经济负担,选择合适的养老方式。本案中,何老太太若不选择居家养老,可考虑将房屋出租等,以减轻子女的经济压力。综上,法院在充分考虑何老太太的实际需求、经济情况以及可替代方案的前提下,结合子女的收入情况以及支付意愿,对何老太太后续赡养费用予以酌定。

  在法院释明后,何老太太的大女儿、二女儿仍表示,母亲主张多少数额,便愿意支付多少数额,法院不持异议,予以照准。最终,法院判决何老太太的大女儿、二女儿对已经产生的高端养老院费用各负担35010元,此后每月给付赡养费各3500元;三女儿、小女儿对已经产生的高端养老院费用各负担20600元,此后每月各给付赡养费800元。

  同时,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无论子女经济能力如何,至少言语上、态度上应当尊敬自己的父母。从当庭表现和当事人陈述来看,三女儿、小女儿对母亲关怀甚少,对待母亲的态度冷漠,应予以改进。何老太太已年近九旬,除了经济上的赡养,女儿们应当给予更多生活上、情感上的陪伴和照顾。 据1月15日《人民法院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第十五条第二款,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八条第一款,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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