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1-16
A+ | a债务核实通知
杨朋飞、新疆恒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借款人、抵押人杨朋飞、保证人新疆恒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尤长生于2017年12月8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gd201711157383号《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经本公证处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706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依据上述合同及贷款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执行申请书》及《个人贷款借款借据》,贷款人于2017年12月8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人民币肆拾叁万柒仟元整,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贷款,后经贷款人催款未果。该笔贷款于2022年4月21日起,已累计逾期18期,截止至2023年10月19日,债务人尚欠贷款行贷款本金人民币 410500.4元,欠付利息人民币35492.65 元,罚息715.22元,复息2373.81元,合计本息人民币 449082.08元。另外,根据贷款行的要求主张自2023年10月20日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息和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复息以及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工作人员李虎、程晓宇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程晓宇
电话:0991-2835467、2316509、17799712110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月16日
马军:
本院受理原告马军与被告惠旭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作出(2023)新2302民初25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惠旭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马军支付羊款105800元;2.被告惠旭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马军支付利息损失1018元;以上合计106818元;3.驳回原告马军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32元,由原告马军负担196元,由被告惠旭军负担2436元。
因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俞晓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海涛与被告俞晓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3)新2301民初88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俞晓龙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张海涛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2.驳回原告张海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0元,由原告张海涛负担70元,由被告俞晓龙负担300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俞晓龙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王湛江:
本院受理的原告蒋道智诉被告楼宝贤、第三人王湛江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经审理作出(2023)新2301民初5255号民事判决书,原告蒋道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请求为:1.依法撤销(2023)新2301民初5255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审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楼宝贤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6日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金宝贝幼儿园:
你单位职工彭素珍、蔺会琴、马金会、于小丽、马晓霞、谢华君、马彩琴、刘风花、瞿振华、明风芹、刘海玲、李静、马春兰、汪柯柯、王靓蓉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我委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无人签收仲裁裁决书,本委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米劳人仲字[2023]第550号、[2023]第551号、[2023]第 552号、[2023]第 553号、[2023]第 554号、[2023]第 555号、[2023]第 556号、[2023]第557号、[2023]第 558号、[2023]第559号、[2023]第560号、[2023]第561号、[2023]第569 号、[2023]第570号、[2023]第571号仲裁裁决书,本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月16日
哈拉玉宫镇废旧物资回收产业园总体规划(2024-2035)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告
我单位委托乌鲁木齐汇翔达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编制的《哈拉玉宫镇废旧物资回收产业园总体规划(2024-2035)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已完成,现进行信息公开,请公众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与环保有关的意见和建议。环评信息全文链接:https://share.weiyun.com/wUDkTOHw,公众意见表链接:http://www.xjhbcy.cn/hbcyxh/xxgk/255400/hjyxpjgzcygs/284162/index.html。
哈拉玉宫镇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6日
遗失声明
库车市牙哈镇中心小学2023 年2 月 13 日注销公章一枚,印章注销证明编号:65290220230213000005,注销印章编码: 6529020000978,新刻公章编号:6529020035796因保管不善印章注销证明遗失,特此声明。
遗失公告
莎车县百什砍特镇塔塔尔村3组88号阿米丁·图尔迪名下的新Q4AC13车的加气证遗失,气瓶编: C19J68121,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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