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发表不当言论 算侵权吗?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1-11
A+ | a近日,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发生一起因在朋友圈留言引发的名誉权之争。
罗某原系林某公司的销售经理,离职时,罗某要求林某支付其2020年的一笔业务提成。但是,该笔业务没有与林某公司签合同,款项也未支付至林某公司,故林某拒绝了罗某。
2022年4月,罗某在当地某网络论坛发文《某公司克扣员工业务提成》,并转发到朋友圈。林某见状,评论道:“敲诈勒索专业户!已对多家企业实施同类行为,请用人单位慎用此人。”罗某回复林某一个“捂嘴笑”的表情符号。
罗某认为,林某对自己存在侮辱、污蔑和诽谤行为,致使精神、生活、经济受到严重损失,遂将林某诉至新罗区人民法院,要求林某立即删除相关言论,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4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构成名誉侵权应同时具备:有名誉权被侵害的事实;有实施侵害行为人的违法事实,并且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受害人社会评价确因侵权人的违法行为降低,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此案中,林某确实在罗某朋友圈发表不当言论,但该言论只有双方共同好友点开才能看到,如果罗某对该言论有意见,可以删除。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罗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共同好友看到该评论,不足以证明其社会评价降低、对其造成不良影响等,不构成侵犯名誉权。据此,法院驳回罗某的诉讼请求。 据1月8日《福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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