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利用职务便利 侵占货款20万余元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1-10
A+ | a千防万防,家贼难防。喀什市某公司负责人王某怎么也没想到,他的员工不到两年“偷”走公司20万余元。近日,喀什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古雪丽 通讯员 谢玲玲 赵莹
2020年10月,张某应聘到该公司,负责货物销售及货运业务。工作中,张某每天直接接触货物和货款,入职不久便动起了歪心思:他私自抬高价格出售货物以赚取差价,并将货款据为己有。截至2022年3月,他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司货款20万余元。其间,公司多次向张某催要,都被其以客户未结清为由拖延。
长时间只见出货不见回款,2022年6月,公司向公安机关报了案。此时,张某早将侵占财物挥霍殆尽。到案后,张某及其亲友主动退赔4000多元违法所得。
2022年12月,喀什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向喀什市法院提起公诉。
审理中,法院认定,张某担任公司销售业务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的20万余元货款非法占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退赔部分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责令其向被害人喀什市某公司退赔剩余违法所得,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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