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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1-06
A+ | a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何远龙、邓素华
借款人、抵押人:何远龙(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6504040011 )
借款人、抵押人:邓素华(公民身份号码:512922197401201067 )
因债务人、抵押人何远龙、邓素华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2353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1月6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马涛
借款人、抵押人:马涛(公民身份号码:65232719800211143X)
因债务人、抵押人马涛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2354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1月6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王刚华、权雪花
借款人、抵押人:王刚华(公民身份号码:622225198410011813)
借款人、抵押人:权雪花(公民身份号码:622225198807251524)
因债务人、抵押人王刚华、权雪花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2355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1月6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曹新勇
借款人、抵押人:曹新勇(公民身份号码:654222197801070515)
因债务人、抵押人曹新勇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2363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1月6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李宝库、魏永凤、李宝华
借款人、抵押人:李宝库(公民身份号码:220223196504126410)
抵押人:魏永凤(公民身份号码:220223196601256428)
保证人:李宝华(公民身份号码:220223197203286415)
因债务人、抵押人李宝库、魏永凤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保证人李宝华承担担保保证责任。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2364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1月6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王鑫磊,公民身份号码:652323198308162613,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张莉,公民身份号码:13062619840410786X,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盛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0620822676。
你们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12月19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4新银个贷字第140915号的《中信银行个人借款合同》、2014新银房抵字第140978号的《中信银行个人房产抵押综合授信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4)新证经字第30825号。
根据以上合同,你们应自贷款发放后每月按约定日期向债权人偿还本息。截止到2023年11月30日你方共欠付债权人借款本金人民币:伍拾肆万叁仟贰佰叁拾陆元玖角肆分(小写:543236.94元);利息人民币:贰万玖仟陆佰零捌元柒角陆分(小写:29608.76元),罚息人民币:壹万零玖拾叁元柒角陆分(小写:10093.76元)复利人民币:壹仟叁佰伍拾贰元柒角壹分(小写:1352.71元),应还款总金额人民币:伍拾捌万肆仟贰佰玖拾贰元壹角柒分(小写:584292.17元);同时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违约责任计收偿付自2023年12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嘉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所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法诺公证处地址:乌市新市区北京南路640号法诺公证处
联系人:李嘉、杨丽
电话:0991-3825466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月6日
公 告
热娜姑丽·库尔班,被告于散江·阿不都热尼:
本院受理的原告阿依努尔·麦合木提尼亚孜诉被告热娜姑丽·库尔班,被告于散江·阿不都热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0102民初887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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