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横穿国道被撞,担主责

分类:5版 民生社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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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韩晋 通讯员 郭亚丽

  出门在外,交通法规约束的不仅仅是机动车驾驶人,而是全体交通参与人。本期栏目,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公布一起行人在国道上横穿马路,导致被撞身亡的事故案例,以此警示广大群众:步行也要守规矩!

  2023年10月16日,正在上班的小赵接到父亲老赵遭遇交通事故的电话,他万万没想到,父亲专程从甘肃老家来乌鲁木齐看望自己,不过三、四天,父子便阴阳相隔。

  当天7时许,老赵从宾馆出发,一路走到5公里外的G314乌红线。此时,徐师傅驾驶一辆满载石灰的半挂车途经此地。他看到道路中央站着一个人,此人正是老赵,当时车辆距离老赵大约200米,徐师傅连忙按喇叭提示,并踩刹车降速。

  看见老赵继续移动后,徐师傅未多想便正常通过,可当他习惯性望向后视镜时,吓了一跳——老赵不知何故倒在车底,车身下露出两条腿。徐师傅紧急刹车,下车查看后报警。

  接警后,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达坂城区大队民警迅速赶到现场,看到老赵躺在半挂车底部,已死亡。

  由于老赵出事前并未与小赵联系过,且在当地也无其他熟人,因此他为什么会出现在国道,准备去做什么,已无从知晓,但经民警现场勘查,可以确认其横穿国道的危险行为是酿成惨剧的主因。

  徐师傅事后回忆,他当时已经躲开了老赵,也不知道老赵为何会被“卷入”车底。而民警对徐师傅调查后发现,他竟是个“问题司机”,自2020年11月至2023年11月,他的一般交通违法行为多达60起,该次出车前,也未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因此,民警认定老赵负该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由于徐师傅出车前未检查车辆,民警认定其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知危险会避险,会开安全车、会走安全路。一次次血的教训,都在提醒每位交通参与者时刻绷紧交通安全弦,杜绝交通违法行为。

  运输企业及行业主管部门应以此案为警示,强化源头管理,落实主体责任,做好驾驶人的教育和车辆的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同时,居住在高速公路、国省道等各类道路沿线周边的居民,也应时刻提高警惕,切勿为了图方便,选择横穿、乱穿马路,别用生命走“捷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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