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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1-05
A+ | a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刘旭玲、殷京红
借款人、抵押人:刘旭玲(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7103034412 )
抵押人:殷京红(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6705020048)
因债务人、抵押人刘旭玲、殷京红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2351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1月5日
李慧:
原告李慧与被告王锦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转程裁定。原告在诉状中要求判令:1.归还借款108000元;2.支付逾期利息27594元(以108000元为基数,2021年12月6日至2023年9月6日,21个月,年利率14.6%);3.以108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9月7日起按照年息3.65%至实际支付之日支付逾期利息;4.被告承担保全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0时30分在本院7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1月5日
余院红:
原告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余院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转程裁定。原告在诉状中要求判令:1.判令被告余院红偿还《备用钱包》业务(编号:昌村银(营业部支行)个循借字第20200046317号)项下截至 2023年10月10日的借款本金余额4999.74元、利息609.11 元,合计为5608.85 元;2.判令被告余院红支付自2023年10月11日至实际偿还借款之日的利息(月利率按 12.75%);3.本案所有保全费、送达费等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1时在本院 7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4年1月5日
李福请:
本院受理的(2023)新2324民初1864号原告刘安习诉被告李福请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准予原告刘安习与被告李福请离婚。案件受理费75元,公告费700元,均由原告刘安习负担。因通过其他方式不能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3) 新2324民初1864号民事判决书。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4年1月5日
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编号:2023083061
杨朋飞先生/女士(借款人) :
您于2017年12月8日从我行借款肆拾叁万柒仟元正(大写),(合同编号为gd201711157383)。现您因违反了合同第十条的规定,我行依据主合同所赋予的权利,宣布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前到期,请您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归还上述提前到期的债务,否则,我行将采取法律措施,以保障我行的合法权益。特此通知。
联系人电话:杨帆 0994-2378306
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2024年1月5日
公 告
天劳人仲函〔2024〕30号
天山区金明志电脑产品经营部:
本委已受理天劳人仲字〔2023〕第813号(杨鸣)诉你单位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支付二倍工资、经济赔偿金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月5日
潘兵:
本院受理原告李广清与被告林刚、潘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李广清就(2023)新4027 民初1773号民事裁定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克斯县人民法院
2024年1月5日
遗失公告
1.新疆晟乾程咨询有限公司遗失公章,公章号:91659003MA78938T28, 现声明作废。
2.乌鲁木齐市华宏通电子产品有限公司遗失开户许可证,核准号:J8810014879501,编号:8810-00683657,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账号:3002010209200232044,现声明作废。
3.叶城县阿布力克木·买托合提名下 NO.0029589(2008)第031号建设用地许可证丢失,现声明作废。
4.沈雅屏遗失新疆日报社工作证,证号:658928002,现声明作废。
分类公告
债权债务公告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规定,兵团第十二师104团星晨双语幼儿园于2022年7月1日经幼儿园理事会表决通过成立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所有债权债务均由雒爱荣本人承担,请有关债权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雒爱荣带队的清算组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认可。清算组联系人:雒爱荣,电话:18699167408。
兵团第十二师104团星晨双语幼儿园
2024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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