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付款日期和利息 收到货物时就应付款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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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兰家玉

  未约定付款时间及利息,货款何时支付?利息如何计算?近日,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案件进行判决。

  2020年,武某因承揽工程需要,分10次在某建材店欠账购买五金建材,武某分别在10张发货清单上签字,合计欠款21006元。某建材店多次催要货款,武某均以资金紧张为由推脱。

  2023年6月,某建材店将武某起诉至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法院,要求武某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法院审理发现,武某与某建材店没有约定何时支付货款,也没有达成补充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根据上述规定,武某应该在最后收到货物后支付货款,否则就构成违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双方没有约定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这笔钱该怎么计算呢?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LPR(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至1.5倍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法院审理时,某建材店要求根据LPR为4.75%的1.5倍计算违约金,法院酌情调整按照逾期付款时3.85%的1.5倍计算,31个月的逾期利息为3032元。

  2023年11月,法院判决被告武某支付货款21006元,逾期利息3032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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