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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1-03
A+ | a债务核实通知书
茹克娅·叶坦木(借款人、抵押人):
你与出借人、抵押权人新疆金通银根典当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0号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典当借款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4093号。
因你未按上述《房地产抵押典当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出借人、抵押权人新疆金通银根典当有限公司要求你结清上述合同项下到期未付的全部借款本金及综合费用。现出借人、抵押权人新疆金通银根典当有限公司依据上述合同称你截止2023年12月21日仍欠本金350000元、综合费用2000元(综合费用计算过程:350000元×2%×12个月÷360天×9天=2000元,综合费用计算期限自2023年11月21日至2023年11月30日)。另要求你按照合同约定综合费率支付自2023年12月21日起至执行过程完毕之日期间产生的综合费用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业务二部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0991-2838957、13079902919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月3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875号
借款人(抵押人):李小平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李琼英
保证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1月6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李小平、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李琼英、保证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72015131008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04537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1月8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69000元,期限1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3月22日分别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3980.97元;利息人民币1209.62元、罚息人民币106.92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3年6月18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3年6月19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1月3日
公 告
天劳人仲函〔2024〕25号
新疆正德沂蒙山广告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晨源德正商贸有限公司、新疆德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天劳人仲字〔2024〕第230号(李琼)、第231号(詹红彦)诉你单位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与相关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本委定于2024年3月11日15时30分(北京时间)在本委仲裁庭(乌市碱泉二街199号)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月3日
分类公告
喀什市融源种植专业合作社塑料制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信息公告
喀什市融源种植专业合作社委托新疆荣祥环保科技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喀什市融源种植专业合作社塑料制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已完成,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的网络链接:http://www.xjhbcy.cn/blog/article/8964。项目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1810/t20181024_665329.html
喀什市融源种植专业合作社
2024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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