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1-02
A+ | a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673号
借款人(抵押人):林明亮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与借款人(抵押人)林明亮于2009年3月6日签订了编号:LB0120090068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借款人民币206000元,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09)新乌证内经字第002947号。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向我处申请称:因借款人(抵押人)未按时足额还款,已违约。贷款人(抵押权人)已于2023年8月7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发出《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抵押人)于《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截止2023年8月17日,借款人(抵押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尚欠贷款人(抵押权人)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12867.46元,利息人民币11388.11元,罚息人民币4142.19。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息,并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23年8月18日起至上述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公证费人民币500元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其他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贷款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联系人:何虹
电话:0991-2830468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1月2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674号
借款人(抵押人):鲁鸣九、鲁建强、张进风
保证人:新疆北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与借款人(抵押人)鲁鸣九、鲁建强、张进风于2013年5月28日签订了编号:LS0120130006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借款人民币570000元,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3)新乌证内经字第010581号。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向我处申请称:因借款人(抵押人)未按时足额还款,已违约。贷款人(抵押权人)已于2023年8月7日向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发出《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在《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截止2023年11月22日,借款人(抵押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尚欠贷款人(抵押权人)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460815.97元。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息,并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23年11月23日起至上述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公证费人民币500元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其他费用。同时要求保证人新疆北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贷款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1月2日
通 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马红玉,女,公民身份号码:654101197602102820
你与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于2014年4月22日签订了合同编号:WLMQ08P10120140041《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4)新证经字第10369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于2014年5月21日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37万元,贷款期限自2014年5月21日至2034年5月21日,以等额本息方式还款。债务人自2018年8月起,截止到2023年8月11日已累计逾期超过6期及以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华夏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但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到2023年8月21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267617.47元、到期利息15825.77元,剩余贷款本息合计283443.24元(具体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3年8月22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具体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还为实现债权所需的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郭峰、公证员助理薛晨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有你们(公司)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3楼
联系人:郭峰、薛晨
电话:0991-2316675、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月2日
标签:
最新更新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召开专题学习会议
- 新疆出台多层次资本市场重点培育企业资源库管理办法
- 新疆贸促会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建立诉调对接机制 助力新疆涉外商事纠纷化解
- 自治区党委常委会召开会议
- 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 不断提升国土空间治理水平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