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入二手车1个月就被收回 责任谁担?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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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济良 绘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龚彦晨 王晨 通讯员 帕孜来提·阿布力孜
二手车因价格低廉受到不少人青睐,但相较于购买新车,其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更复杂。近日,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因二手车交易产生的民事诉讼案作出裁定,依法驳回申诉人的再审申请。
2021年8月,艾某和吾某签订车辆买卖合同,艾某以5万元的价格将一辆汽车卖给吾某,二人约定,车辆交付后,艾某若以不正当理由要求返还车辆,需按交易价格的30%支付违约金。另外,若艾某存在隐瞒车辆债权债务情况或对类似问题没有尽到提醒义务,给吾某造成的损失由艾某承担。
双方交易时,此车还有贷款尚未还清。对此,艾某表示,贷款由车主偿还,吾某可以使用车辆,待贷款还清后,他将机动车登记证书移交给吾某,并协助其办理车辆过户登记。
签完字并付清购车款后,艾某将车钥匙和除机动车登记证书以外的材料交给吾某,吾某将车开走。
同年9月,该车因贷款违约被某汽车服务公司工作人员收回。随即,吾某联系艾某,要求其退还购车款并支付违约金,艾某不予理会。
2022年6月,吾某以艾某交付的车辆存在严重瑕疵,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将艾某诉至巴楚县人民法院,诉请解除车辆买卖合同,艾某向其返还购车款并按合同约定赔付违约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吾某、艾某系买卖合同关系,车辆因贷款逾期被收回,吾某购买车辆的目的未实现,合同自然解除。
吾某明知车辆贷款未还清,仍与艾某交易,理应承担车辆被收回产生的相应损失。
今年8月,巴楚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艾某返还吾某5万元购车款,驳回吾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艾某向喀什地区中级法院提出申诉。该院审理后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艾某的再审申请。
法官提醒
抵押车是车辆所有权人向银行或个人申请借款,并且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车辆,一旦发生被查封、扣押等问题,买受人就会面临“钱车两空”的局面。
因此,消费者购买二手车时,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及时办理过户手续,确保交易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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