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劳动者如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2-29
A+ | a当前,超过退休年龄后依然工作的人日益增多,超龄劳动者因工死亡是否适用适龄劳动者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是完全适用,还是参照适用?考量因素和价值判断标准是什么?这些问题颇受关注。近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超龄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 公司不服
1952年出生的张大爷,生前在某建筑公司承建的项目工地从事杂工。2021年11月26日,张大爷下班后乘坐工友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回家,车辆行至一处斜坡时侧翻,张大爷重型颅脑损伤。
当日20时许,张大爷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交警部门调查,该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工友无驾驶证,遂认定工友承担事故全责。
工友和张大爷年龄相仿,无赔偿能力。为此,张大爷的家属黄某等人向建筑公司索赔。
因多次协商未果,黄某等人向重庆市潼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2022年7月1日,潼南区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认为张大爷的死亡系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所受伤害为工伤。建筑公司对此认定不服,向潼南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人员因工作死亡,与适龄劳动者的工亡没有本质区别。经法院释明,建筑公司认可工伤认定,撤回诉讼。
按《工伤保险条例》计算待遇是否公平
建筑公司认可工伤认定,但双方对赔偿数额存在较大分歧,于是,黄某等人提起工伤保险待遇诉讼。
黄某等人诉称,既然是工伤,就应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执行。《条例》第三十九条对超龄、适龄未做区别规定,工亡补助金同样应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故请求法院判决建筑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共计1476760元。
建筑公司辩称,张大爷的死亡虽然具有工伤性质,但事发时他69周岁,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一般情形下,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张大爷虽已认定为工伤,但公司无法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完全按照《条例》支付工亡待遇有违公平,请求法院降低赔偿数额。
法院类推并修正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法院认为,当前我国超龄人员继续就业的情形较为常见,用人单位无法通过工伤保险分担用工风险,超龄工亡与一般工亡存在基础法律关系、人员年龄、用工风险等方面差异,不能直接适用《条例》第三十九条,超龄工亡应类推并修正适用《条例》第三十九条。伤残补助金不因年龄而存在差别,无需修正;供养亲属抚恤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类似,可借鉴被扶养人生活费定型化一次性计算方法;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要考虑客观实际,兼顾两方利益,可借鉴死亡赔偿金因年龄增加而相应减少赔偿年限的计算方法。
据此,法院判决某建筑公司向黄某等人支付各项工亡待遇合计705726元。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建筑公司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
法官提醒
超龄劳动者要增强风险意识和证据意识。一方面,超龄劳动者要结合自身条件择业,避免工伤。建筑作业属于工作时间长、工作强度大的重体力劳动,工作环境具有一定危险性,超龄劳动者的体力、反应能力相对较弱,更易发生安全事故,尽量不要选择此类职业。另一方面,超龄劳动者要注意留存工资单、工作签名簿等用工证据,避免举证困难。 据12月26日《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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