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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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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 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张金龙,男,身份证号码:622301198608153117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刘巧红,女,身份证号码:622224198907043048

  保证人:新疆聚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月鹏(原法定代表人:李明)

  你们与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7月28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009201610062613030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证经字第10368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28.2万元,借款期限20年。债务人自2019年6月5日起陆续出现贷款本息逾期,截止到2023年9月10日债务人已累计51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相关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到2023年9月10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185650元,逾期利息2582.91元,逾期罚息29.02元,剩余贷款本息共计188261.93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3年9月11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以实际结算日金额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被执行人须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1.75×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按照合同约定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郭峰、公证员助理魏丽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有你们(公司)承担。

  地址:乌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郭峰、魏丽

  电话:0991-2316675、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2月28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660号

  借款人(抵押人):郭宇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与借款人(抵押人)郭宇于2017年3月8日签订了编号:LR0120170070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05482号。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向我处申请称:因借款人(抵押人)未按时足额还款,已违约。贷款人(抵押权人)已于2023年8月7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发出《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抵押人)于《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截止2023年8月17日,借款人(抵押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尚欠贷款人(抵押权人)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425988.12元,利息人民币1720.95元。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息,并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23年8月18日起至上述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公证费人民币500元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其他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贷款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联系人:何虹

  电话:0991-2830468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12月28日

  公 告

  杨磊(被申请人):

  本会已于2023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上海建纬(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与你关于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钦仲案字第546号】,现将本案的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送达给你,请你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推荐仲裁员,逾期不推荐的本会主任将指定仲裁员李越组成独任仲裁庭审理本案。本案定于2024年3月26日11时在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红山路北一巷9号时代广场B座23层C室不公开开庭审理,仲裁庭定于2024年4月2日作出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时间为2024年4月10日前。请你们及时到本会办理有关手续。本案法律文书及相关资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钦州仲裁委员会

  2023年12月28日

  陈立军:

  本院受理上诉人张伟与被上诉人陈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新40民终 240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202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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