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闲置不住也要交物业费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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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济良 绘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房佳伟 通讯员 罗精芳
小青(化名)是兵团第一师一团某小区业主。2018年,某物业服务公司与小青所在社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住宅物业收费标准为0.43元/月/㎡。根据约定,该物业服务公司为小区居民提供了公共设施养护、垃圾清运等服务。
2020年,小青购买了该小区的房屋,但她并未居住,一直拒绝交物业费。多次催要无果后,今年10月,该物业服务公司将小青诉至兵团第一师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要求小青支付近3年的物业费1500元。
金银川垦区法院受理此案后了解到,小青认为她购买房屋后并没居住,未产生生活垃圾、废水污水等,更未享受物业服务公司提供的各种服务,不应该交物业费。为此,承办法院专门到小青家走访,向其释明相关法律规定。
本案中,物业服务公司与小青所在社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物业服务公司和小区业主都具有约束力。物业费一般用于小区公共区域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小青虽不在小区居住,但小区的公共区域、公共设施仍需要维护。将房屋闲置是业主对专有部分使用方式的选择,是业主的权利。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物业管理服务义务,作为业主的小青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也就是说,小青放弃使用专有部分的同时,仍需按合同约定交物业费。
经过法官调解,小青向物业服务公司支付了1500元物业费,物业公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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