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沉迷网游充值5万元 法院判游戏公司返还70%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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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济良 绘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古雪丽
孩子偷偷用家长的身份信息注册网络游戏,2个月间,充值游戏达5万余元。家长发现后向游戏开发运营方告知实情,要求退款却遭到拒绝。这钱,怎么要?
案情:12岁少年迷上网游疯狂充值
2021年7月,小杰迷恋上一款网络游戏,他偷偷用母亲张悦的身份证号注册了某科技公司的这款游戏账号,注册填写联系方式时,他填了父亲王伟的手机号码。之后,为了快速通关,小杰通过手机微信频繁向游戏平台充值,少则几十元,多则数千元。截至同年8月,小杰已在游戏平台充值54000元。
小杰的所作所为被王伟发现,他赶紧联系某科技公司,向其提交了游戏账号实际使用人小杰为未成年人的有关证据,要求某科技公司退还充值款,遭到拒绝。
今年5月,王伟将某科技公司告上法庭。6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庭审现场,某科技公司辩称,案涉游戏账号注册身份信息显示为张悦,注册联络手机号则归属王伟,公司与小杰之间不存在网络服务合同关系,退款一说无从谈起。
审理:未成年人为实际操作者
庭审中,双方围绕小杰是否为涉案网络服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主体、他能否要求某科技公司返还交易款项等问题产生激烈争执。
“虽然案涉游戏账号的注册信息明确指向小杰父母,但经法庭询问,某科技公司自述用户注册账号时并无对用户实际身份信息核验的相关程序。”该案承办法官刘丰宇介绍,小杰父母表示,案涉游戏账号在向游戏充值时所对应的微信账号分别为张悦和小杰本人。其中,小杰的微信账号对外付款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张悦的微信账户。
微信账号记录显示,上述“小杰账号”添加了小杰的班级群,曾与其他网友频繁交流过这款游戏,还加入了有关微信群等,其社群发言内容符合未成年人言语特点。由此法院认定该微信号使用者为小杰,进而认定小杰为游戏账号的实际操作者。
法院还查实,游戏账号的充值行为多集中在8时至9时之间和22时后两个时段,符合一般家庭生活中家长疏于管理教育孩子的时段,也与小杰瞒着张悦,从其账户转款的陈述相印证。
“以上种种,已经形成了相对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小杰就是游戏账号的注册和使用者。”刘丰宇说。
判决:公司应按其过错程度退赔7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院认为,游戏充值行为发生时小杰年满12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其向案涉游戏充值期间甚至还存在其他游戏充值行为,已远超一个没有收入的未成年人正常的消费水平。小杰的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小杰充值行为于法有据,所以小杰与某科技公司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刘丰宇说,此类纠纷发生的显著特征就是双方之间仅形成电子合同,通过彼此的网络信息确认建立合同关系。某科技公司作为经营者,不仅是网络服务合同的一方,也是网络消费服务的提供者,对于网络消费的交易安全具有管理责任。本案中,某科技公司对案涉游戏账户在注册、使用过程中均未尽到核验游戏玩家身份义务,放任与未成年人进行网络消费交易的风险发生,存在过错。
作为小杰的法定代理人,其父母在小杰的对外网络消费等社会活动中,也负有管理、监督的法定义务。父母未能妥善保管账户密码,疏于对子女管理,亦存在过错,加之小杰已享受某科技公司提供的网络游戏服务,法院最终判决某科技公司承担70%的退还责任,即退还充值款38000余元,剩余部分由小杰父母自行承担。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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