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不标明出处,仅在评论区@一下原作者 社交平台为何频现盗图盗视频?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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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社交平台上“照搬”式盗图盗视频现象频繁发生。这种情况通常举报难,即使举报成功,惩罚可能也只是下架视频或删除视频。社交平台盗图盗视频行为侵害原作者哪些权利?应该如何规范治理?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进行了采访。

  不标来源直接盗用 被人提醒仍不删除

  记者调查发现,不少人将生活日常、摄影作品等照片视频发到网上,一些“有心人士”随意取用,发布在自己的账号上且不注明出处。

  近日,博主“丁亦然”发文称,拥有千万粉丝的网红“痞幼”发布的冰岛旅游视频中,出现了自己拍摄的原创视频片段。在丁亦然公开发文后,“痞幼”在原视频下方留言承认,第二个视频是丁亦然所拍。此后,在粉丝的举报下,平台对涉事视频做了处理,目前已无法查看。“痞幼”发布道歉声明,因素材诉求,失去了对艺术创作者初心的共情,并向丁亦然和更多艺术创作者郑重承诺,不会在未授权的情况下使用账号里的任何素材。

  还有不少社交账号,虽然会在评论区注明出处,实际并未询问原作者“是否可以转载”。一名短视频创作者告诉记者:“用了我的视频,加了点自己的剪辑、解说,然后在评论区@我一下,这样不问自取,并没有比直接‘搬运’视频好多少。”

  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正志告诉记者,图片、视频制作完成后,作者即享有著作权,将他人图片、视频充作自己素材在网络上发布,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范围,需要取得作者的同意甚至支付报酬。如果素材涉及作者照片,侵权人谎称其为自己的照片,还可能构成侵犯他人肖像权。

  在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教授李丹林看来,盗用他人图片、视频后,一些人冒充他人身份,造谣原博主,有可能涉嫌侵犯博主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还可能构成民事欺诈或者诈骗的违法犯罪情形。

  侵权主体难以认定 多次举报未见成效

  不少博主反映,比起发现被人盗图、盗视频,更让人感到愤怒又无奈的是后续维权难。值得注意的是,不同社交平台都有针对盗用作品行为的举报途径,但并非“举报就见效”。山东青岛的连夕是记者采访的多位博主中唯一一个维权成功的。连夕是一名摄影博主,经常在自己的社交平台上发布胶片摄影作品和个人照片。今年7月,经粉丝举报,她发现自己的一张照片被某博主盗用,并配文“夏天和我”,在她看到时作品点赞量已有6.4万。

  她立刻找到该博主,称“请立刻删除,否则将持续举报”。起初,对方试图以“置顶@出处”的方式保留作品,但连夕坚持,对方才删掉该作品。

  连夕并不认为这算是维权成功。“盗我图和视频的人有很多,我基本用同样的话让其删除,只有这一次成功了,好像对方并不是怕被举报,只是一时良心发现了。如果真的要靠举报,实际上很难直接让作品下架,坚持举报很耗费时间精力。”

  “据我所知,一般作品被投诉之后,平台并不会立刻对该作品作下架处理,而是会给被举报账号提示,多次被举报后可能会对相关作品进行限流,只有举报投诉量达到一定数量之后,才可能将作品下架。”刚转行做全职博主的北京朝阳居民方研说,这对粉丝数不多的小博主来说很难。“而且最多也就是下架单个作品,想要对账号禁言、封号基本不可能,下架一个视频之后,他(她)还是可以继续盗用。”

  跨平台举报更是难上加难。辽宁大连的孙宁介绍,把她发布在某平台的“爷爷视频”偷走的博主“hxhd×××”是另一个短视频平台上的博主,如果要在该平台举报,必须提供原创视频证据。“但我在该平台没有账号,如果再建一个账号举报他,就变成了我是在他之后发的视频,从时间上看好像成了我偷他的,完全说不通。”多方咨询后,孙宁发现自己要想维权只能通过诉讼,“耗费时间精力,只能算了”。

  平台是第一责任人 惩罚规则亟待完善

  盗图盗视频行为为何如此猖獗?

  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邓宏光认为,首先是公众知识产权意识淡薄,可能很多人不知道这些行为构成侵权;其次是行为人的侥幸心理,虽然知道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构成侵权,但考虑到类似情形常见,且几乎都没有发生诉讼,认为自己的行为不会被发现,即便发现了权利人也不会诉讼;最后是权利人取证难、维权成本高,社交平台上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权利人不一定能及时发现侵权行为,即使发现了也要通过取证并进行诉讼,维权成本比较高。

  王正志认为,社交平台上盗图盗视频的成本低,图片视频保存十分便捷,且发布时并不审核图片视频是否侵权;即使出现盗图,原作者也很难发现,除非盗图的博主或其发布的内容产生了一定影响力;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其采取措施具有滞后性,没有义务主动进行审查,即使创作者对发布内容提出举报仍然需要一定时间审核。且平台对内容是否侵权也无权判断,不能证明发布者侵权,即使删除也难以消除已对原作者造成的影响。

  王正志建议,作者要提高著作权保护意识,在图片视频中添加水印。一经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积极维权,与侵权者交涉要求删除有关内容,或向平台举报。网络用户在使用他人图片视频时也要有尊重、保护他人著作权的意识,注意作者是否已对其他网络用户传播自己的作品作出声明,即使有授权也不应超出授权范围。如果作者没有作出声明,应取得作者同意,并严格遵守约定的使用范围。

  受访专家普遍认为,要治理此类盗图盗视频行为,平台本身是第一责任人。“平台应该加强维护原创的措施,应细化侵权违法行为的防范和惩治措施。在既有措施的基础上,积极发挥好信息技术的作用,强化事前预防措施,推进及时发现提供有效证据的措施、加强平台在职权范围内的处理措施。”李丹林说。

  王正志提到,网络平台应积极维护网络用户举报途径,收到举报或作者书面通知后,应立即删除有关内容、断开链接、向涉嫌侵权的用户转送有关书面通知,侵权用户网络地址不明、无法转送的,还应将通知书内容在网络上予以公告。正如方研所说:“‘痞幼’盗图事件闹得这么大,最后也就道了个歉。如果不提高对社交平台中盗图盗视频行为的惩罚力度,这种事情还是会不断发生,最后受伤的是原创者的创作热情、平台公信力和法律的权威性。” 据12月14日《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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