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玩“死亡游戏”受伤 家长、学校共担责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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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郭玉强 通讯员 马清荷

  近日,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学生在校意外受伤而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认定学校未尽教育管理职责,与学生及监护人共同担责。

  2022年6月6日,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某小学学生小张和小李在课间休息时找到同学小胡一起玩“死亡游戏”。小胡按照游戏规则,蹲下大口呼吸,等15秒左右站起来憋气,小张双手用力按压小胡胸部,小李的手压在小张的手上。游戏结束后,小胡表示没有不良反应。3人再次玩耍,小胡被小张按压后摔倒,头磕在地上,大哭起来。

  班主任闻讯赶到,立即打电话通知小胡的父亲赶紧送小胡去医院检查。

  经医院诊断,小胡右侧顶枕部硬膜外血肿、顶枕骨骨折、头皮血肿。今年5月24日,小胡的伤情经鉴定为伤残十级。

  小胡的家长要求小张、小李和学校共同赔偿医药费、护理费和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2.98万元。后因责任承担和赔偿费用问题协商未果,小胡的家长将小张、小李及其监护人和学校起诉至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此案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发生的纠纷。小张、小李与小胡3人进行两次游戏,第一次是小张和小李共同按压,第二次是小张单独按压,两人的行为导致小胡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问题,法院认为,学校虽然提醒过学生不要做危险游戏,但并未严格落实;事故发生后,校医并未第一时间到场处理,也未在第一时间将小胡送医就诊,学校未完全尽到教育管理责任,故学校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责任的大小,酌定小张及其监护人、小李及其监护人和学校承担的责任比例为45%、20%、15%;小胡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在没人强迫的情况下,主动参与游戏并配合,亦有过错,小胡及其监护人应当自行承担20%的责任。

  法院判决小张、小李及其监护人和学校赔偿小胡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0万余元。

  小张、小李及其监护人不服判决结果,向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说法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心智不成熟,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脱离监护人管理和保护范围,所以民法典规定,学校应对学生承担教育、管理职责。但是,不应将学校作为唯一的责任主体,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不能代替监护人的监护职责。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监护人,应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安全教育的主体责任。未成年人致人损害后,监护人需承担首位的赔偿责任。家长应履行好监护职责,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引导孩子遵纪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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