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老板找人打比赛 报酬谁付?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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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龚彦晨 通讯员 王娟

  冉某和张某都喜欢打篮球,今年2月,冉某收到张某发来的微信信息,邀请其去北京参加三人篮球赛。

  冉某颇为心动,随后两人约定,不论比赛结果如何,冉某都能获得5000元报酬,如果夺冠,还可以额外获得1万元奖金。

  冉某、张某等人组队参赛,遗憾的是未夺冠。

  比赛结束后,冉某向张某索要参赛报酬,张某一直未支付。多次索要无果后,冉某将张某起诉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11月,天山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张某辩称,自己是受老板之托找人组队参赛,且自己也未拿到参赛报酬,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冉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焦点在于雇用冉某比赛的是张某还是其老板。

  庭审中,张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老板委托他雇人参加比赛,而冉某提供的证据表明是由张某和其确定参赛报酬和时间,张某对此也表示认可。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劳务合同纠纷,冉某和张某虽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比赛邀请是张某发起的,并告知参赛酬劳,冉某也应邀参赛,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故双方应恪守合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冉某按约为张某提供劳务,有权要求张某给付劳务费5000元。

  近日,法院判决张某支付冉某劳务费5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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