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2-15
A+ | a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159号
借款人(抵押人):靳亚南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李霞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9月11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靳亚南、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李霞、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72015130215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5)新乌证内经字第024166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5年9月11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490000元,期限1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8月4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70690.68元;利息人民币9556.62元、罚息人民币761.74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3年9月10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3年9月11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12月15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刘俊圻、王茵、新疆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借款人、抵押人:刘俊圻,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7212250030
抵押人:王茵,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7011172922
保证人:新疆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因债务人、抵押人刘俊圻、王茵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保证人新疆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担保保证责任。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0480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12月15日
公 告
(2023)新 0102民初8683号
地里夏提·艾尼瓦尔:
本院受理原告阿尔孜古丽·阿布都日扎克与被告地里夏提·艾尼瓦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0102民初868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或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5日
公 告
天劳人仲函〔2024〕21号
乌鲁木齐汇德阳光房地产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天劳人仲字〔2022〕第755号(赵小莲)诉你单位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支付工伤待遇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12月15日
公 告
新疆丰伟斯汇贸易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刘晓帆诉你单位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乌经(头)劳人仲字〔2023〕第103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申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委定于2024年1月30日上午10:30分(北京时间)在本委仲裁庭(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校园路107号北大科技园)审理此案,逾期本委将缺席审理此案。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12月15日
公 告
中云控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王鹏程诉你单位二倍工资等劳动争议案(乌经(头)劳人仲字〔2023〕第105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申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委定于2024年1月30日上午10:30分(北京时间)在本委仲裁庭(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校园路107号北大科技园)审理此案,逾期本委将缺席审理此案。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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