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2-13
A+ | a债务核实通知
被申请执行人:李烽(男,公民身份号码:511028196803043819)、王月英(女,公民身份号码:510322197303262523)、李金娥(女,公民身份号码:511028199612263820)与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山区支行于2019年9月2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2019年借字第0429007号《个人借款合同》、2019年保字第0429007号《担保合同》,借款人及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经本公证处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9523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2021年9月,借款人因资金周转困难原因,不能如期偿还编号:2019年借字第0429007号《个人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贷款人经审查,同意借款人的展期申请。各方经协商一致于2021年9月26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2021年展字第0429007号《贷款展期合同》,为保证债务的履行,借款人、共同债务人、担保人及财产共有人出具了《承诺书》,并经本公证处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30244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依据上述合同及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山区支行提交的《执行申请书》,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后经贷款人催款未果。截止到2023年10月6日,借款人尚欠贷款人已到期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0.00元(大写:壹佰伍拾万元整),欠付利息人民币169070.35元(大写:壹拾陆万玖仟零柒拾元叁角伍分),本息合计人民币1669070.35元(大写:壹佰陆拾陆万玖仟零柒拾元叁角伍分)。另外,根据贷款人的要求主张自2023年10月7日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公证员助理程晓宇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程晓宇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10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2月13日
债务核实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多力坤·依明、帕力旦·阿不来提
你们与出借人、抵押权人新疆金通银根典当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1号签订了编号为新疆金通银根典当2022年房抵借字第2022062102号《房地产抵押典当借款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7094号。
因你们未按上述《房地产抵押典当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出借人、抵押权人新疆金通银根典当有限公司要求你们结清上述合同项下到期未付的全部借款本金及综合费用。现出借人、抵押权人新疆金通银根典当有限公司依据上述合同称你们截止2023年11月21日仍欠本金650000元、综合费用52000元(综合费用计算过程:650000元×2%×12个月÷360天×120天=52000元)。另要求你们按照合同约定利率及综合费率支付自2023年11月21日起至执行过程完毕之日期间产生的利息、综合费用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业务二部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13079902919、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2月13日
公 告
托合提阿吉·阿不力孜:
本院受理原告阿卜力克木·帕则力诉托合提阿吉·阿不力孜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0102民初68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3日
公 告
(2023)新 0102民初11365号
天山区胜利路菲罗娅服装婚纱商城:
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江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天山区胜利路菲罗娅服装婚纱商城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2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3日
通 知
我单位车辆,车号:新A8LS50灰色7座别克车,驾驶员马文才自见报之日起7日内,将车辆开到公司办理转出手续,逾期仍不来公司办理的,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对该车辆进行注销处理。
新疆海月国际旅客运输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13日
遗失公告
乌鲁木齐菲斯特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遗失公章,编号:6501020297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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