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1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2-12
A+ | a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152号
借款人(抵押人):何启俊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陈静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8月18日与借款人(抵押人)何启俊、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陈静、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72015130186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5)新乌证内经字第019933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5年8月18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320000元,期限1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8月4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98038.81元;利息人民币3549.4元、罚息人民币107.96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3年9月10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3年9月11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12月12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151号
借款人(抵押人):何启俊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陈静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8月18日与借款人(抵押人)何启俊、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陈静、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72015130187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5)新乌证内经字第021223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5年8月18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316000元,期限1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8月4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94187.3元;利息人民币2682.72元、罚息人民币289.98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3年9月10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3年9月11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12月12日
分类公告
债权转让通知书
巴州泓信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根据2023年11月17日新疆泉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化龙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新疆泉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已将其在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8)新0104民初4264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全部债权依法转让给李化龙,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现通知你方上述债权转让事实,并请你方立即向受让人李化龙履行上述判决书项下的全部义务。
新疆泉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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