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砍伐1290棵杨树 被告人“买碳”补偿 我区法院首次将碳汇损失纳入生态修复
分类:2版 今日说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2-12
A+ | a本报库尔勒讯(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童文艳)12月11日,被告人艾某认购碳汇产品修复生态环境的判决书生效,这是我区法院首次在环境资源刑事审判中将碳汇损失纳入生态修复。
11月,公诉机关指控:和硕县农民艾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用他人非法砍伐1290棵杨树,立木蓄积量为76.816立方米,涉嫌滥伐林木罪。
“相关资料表明,树木每生长1立方米蓄积量,平均吸收1.83吨二氧化碳,释放1.62吨氧气。”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综合审判庭庭长王勇介绍,通过植树造林、植被恢复等措施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减少温室气体在大气中的浓度,这个过程、活动或机制叫碳汇。常见的森林碳汇、草原碳汇等都是实现碳中和的重要措施。滥伐林木不仅损害了森林生态系统固碳调节服务功能,还会造成二氧化碳吸收量减少,导致森林碳汇损失。
以往法院审理此类案件,会责令被告人采取就地补种树木、缴纳补植复绿保证金的方式修复生态环境。今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提出要积极引导和规范侵权人购买碳汇产品折抵赔偿碳汇损失。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决定以“生态司法+碳汇补偿”的理念办理此案。
森林碳汇损失如何确定?在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院的指导下,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承办法官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生态环境局确定计算方式,测算出生态环境受损至修复完成期间的碳汇损失量为104.44吨。
11月30日,艾某在法官的引导下,参照市场价格折算碳汇损失量,认购碳汇产品4000元。
认购碳汇产品,并非免除刑事责任。该院综合考虑艾某犯罪年龄、自首等犯罪情节后,判决艾某犯滥伐林木罪,单处罚金3000元。
判罚既体现了生态修复优先、刑事责任与修复赔偿相协调的司法理念,又充分考虑了被告人履行生态修复责任的经济性和可行性,并丰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履行方式。
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院长何勇介绍,将碳汇损失纳入生态修复,打通了“绿水青山”与“金山银山”转换的司法通道,该案为今后我区环境资源类案件审理提供了有益借鉴,也将引导更多公众和企业践行碳达峰碳中和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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