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借款抵押房屋 债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分类:16版 今日看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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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张莉 田志科

  以房抵押借款,未按期偿还,对方可能获得抵押房产的优先受偿权!近日,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1年11月18日,刘华向陈春实借款16万元,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2022年7月1日,同时约定刘华的父亲刘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为确保按期还款,刘华、刘刚及陈春实还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刘刚将其名下的房屋过户至陈春实名下,随后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

  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刘华没能按时偿还借款,陈春实将刘华及刘刚诉至沙湾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自己获得该房屋的优先受偿权。

  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偿还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当事人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请求参照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有关规定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沙湾市法院判决:刘华向陈春实偿还借款16万元并支付利息,陈春实有权就案涉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刘华不服,上诉至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近日,该院判决驳回刘华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提醒

  对这类以房抵押的案件,到期后借款人未能偿还债务的,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房产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者补偿。

  在此提醒借款人,将房屋抵押借款前一定要考虑清楚,倘若未能按期还款,就可能失去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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