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里留下的遗嘱不符法律规定,无效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2-11
A+ | a赵某于2016年离异后,独自抚养独生女钱某长大。近几年,赵某因患病身体每况愈下,病重之际,她在家庭微信群中留言:由于病重时日无多,去世之后所有财产均由女儿钱某一人继承。赵某身故后,其留下的房产、汽车、股份、存款等遗产都在另一继承人孙某(赵某的生母、钱某的外婆)处。但孙某居住在外地儿子处,并未配合钱某办理继承事宜,于是双方产生纠纷。钱某认为母亲在微信群中的内容系遗嘱,是她的真实意思表示。孙某认为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属无效遗嘱,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钱某将孙某诉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要求按遗嘱继承母亲遗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赵某在家庭微信群中留下信息,虽然信息系被继承人账号发送,并注明姓名、年、月、日,但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任意一种遗嘱形式,属无效遗嘱,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不过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祖孙俩关系向来不错,因此本案有调解的可能。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孙某放弃继承,遗产由钱某一人继承。
法官提醒
微信或者其他新的网络电子平台只是载体,通过微信朋友圈、小程序或者电子邮件这些新形式所立的遗嘱,即便本身属于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由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从法律角度来说都是无效的。
根据民法典规定,遗嘱继承以遗嘱为准,同时新增录像遗嘱和打印遗嘱两种形式,现在共有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录像、打印、口头6种遗嘱形式。公证遗嘱需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口头遗嘱仅在危急情况下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下成立,且危急情况解除后能用其他形式立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打印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遗嘱人和见证人逐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录音录像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在录音录像中记录遗嘱人和见证人的姓名或肖像,记录年、月、日。
所以,遗嘱的形式是至关重要的,无论订立什么样的遗嘱都要符合法律规定才有效。
据12月8日《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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