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2-08
A+ | a债务核实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钟玉强
保证人、担保人:王莽
你们与出借人、抵押权人新疆金通银根典当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7号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典当借款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3639号。
因你们未按上述《房地产抵押典当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出借人、抵押权人新疆金通银根典当有限公司要求你们结清上述合同项下到期未付的全部借款本金及综合费用。现出借人、抵押权人新疆金通银根典当有限公司依据上述合同称你们截止2023年10月24日仍欠本金 400000 元、综合费用49867元(综合费用计算过程:400000元×2%÷30 天×187天=49867元),合计449867元。另要求你们按照合同约定综合费率支付自2023年10月25日起至执行过程完毕之日期间产生的综合费用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业务二部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0991-2838957、13079902919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2月8日
通 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张安平(男,身份证号码:620525198907180377)
保证人:新疆聚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月鹏(原法定代表人:李明)。
你们与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11月17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00921610123613030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证经字第15795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23万元,借款期限25年。债务人自2021年5月5日起陆续出现贷款本息逾期,截止到2023年9月10日债务人已累计28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相关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到2023年9月10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194860.11元,逾期利息4274.96元,逾期罚息97.77元,剩余贷款本息共计199232.84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3年9月11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以实际结算日金额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被执行人须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1.75×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按照合同约定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郭峰、公证员助理魏丽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有你们(公司)承担。
地址:乌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郭峰、 魏丽
电话:0991-2316675、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2月8日
马卫华:
本院受理原告崔朝霞诉被告马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将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6时在本院霍城县人民法院萨尔布拉克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载判。
霍城县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8日
冶亚珍:
本院受理原告刘培江诉被告冶亚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将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在本院霍城县人民法院萨尔布拉克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载判。
霍城县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8日
阿依努尔·艾木都拉:
本院受理原告阿不都艾力·摆合提亚诉被告阿依努尔·艾木都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将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霍城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霍城县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8日
标签:
最新更新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召开专题学习会议
- 新疆出台多层次资本市场重点培育企业资源库管理办法
- 新疆贸促会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建立诉调对接机制 助力新疆涉外商事纠纷化解
- 自治区党委常委会召开会议
- 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 不断提升国土空间治理水平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