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拒不道歉 餐厅申请强制执行
分类:4版 政法新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2-06
A+ | a本报吐鲁番讯(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古雪丽 通讯员 张玉兰)“在这里,我诚恳地公开赔礼道歉,由于我的不实言论,侵犯了餐厅的名誉权,给餐厅造成了严重影响,我深感愧疚,也希望大家以我为戒,不要在网络上随意发布不实信息,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11月28日,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执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被执行人马某在某短视频平台公开向申请执行人某餐厅公开赔礼道歉。
今年5月20日,马某在高昌区某餐厅吃饭,因当天就餐人数较多,餐厅上菜速度较慢,直至马某就餐结束也未能将其所点套餐菜品全部上齐。
结账时,餐厅扣减了未完成的两道菜品价款后,马某支付了用餐费用。当晚,马某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两段视频称“该店服务态度差、是骗子,希望大家都别来了”,并配有该店店面照片,其中一条视频获300余人点赞,100余人转发并带有负面评论。
5月21日,该餐厅联系马某,要求其删除视频并公开道歉,马某不予理会。5月25日,经当地社区干部调解,马某删除视频,但拒不道歉。8月3日,该餐厅以侵害名誉权为由将马某诉至法院,要求马某在某短视频平台连续两个月公开发布道歉视频,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
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从涉案视频内容上看,马某发布的短视频中所使用的词语带有侮辱权利人人格的内容,容易引发潜在客户对原告的猜测和误解;从涉案视频的点赞、评论、转发情况看,已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高昌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胡军说,马某作为消费者对该餐厅的服务不满未采取正当方式解决,而是发表不当言论,主观上存在过错,且其行为造成餐厅名誉受损,因此马某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马某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公开道歉视频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可判决生效后,马某未履行道歉义务。
11月5日,某餐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后,执行法官考虑到名誉权纠纷案件的执行比较特殊,耐心向马某讲明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后果,经过长时间释法析理,马某同意录制道歉视频,经执行法官审核后通过马某账号公开发布在某短视频平台。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言论自由但绝不是没有边界,在网上发布不实言论诋毁他人名誉,不但不能解决矛盾,还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胡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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