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一方承担债务的离婚协议对夫妻双方有效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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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常生活中,夫妻双方离婚时,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由一方承担的情形很多,那么,这种约定是否有效?另一方能否基于该约定免责?

  女子李某与男子马某于2018年5月登记结婚。2020年8月19日,两人因综合消费需要,向某银行申请贷款5万元。今年9月,由于马某与李某未按约定还本付息,某银行向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人还本付息。

  李某对贷款事宜无异议,但称已与马某于今年4月离婚,离婚协议约定由马某偿还贷款,银行不能要求自己承担偿还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马某与李某申请贷款时,二人同时提交了户口簿、结婚证等材料,故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向银行贷款,该贷款为夫妻共同债务。二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银行贷款由马某偿还,该约定系二人内部约定,对二人有效,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债权人有权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可主张由另一方按离婚协议承担相应债务。

  最终,法院判决,由马某与李某二人共同偿还银行的贷款本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据12月4日《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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