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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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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 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张吉云,女,身份证号码:652826197803182322。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周永,男,身份证号码:510228197010262856。

  保证人:新疆聚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月鹏(原法定代表人:李明)。

  你们与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8月31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009201610074113060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证经字第11676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66.5万元,借款期限10年。债务人自2022年5月5日起陆续出现贷款本息逾期,截止到2023年9月10日债务人已累计16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相关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到2023年9月10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272142.04元,逾期利息7829.66元,逾期罚息626.29元,剩余贷款本息共计280597.99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3年9月11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以实际结算日金额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被执行人须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1.75×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按照合同约定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郭峰、公证员助理魏丽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有你们(公司)承担。

  地址:乌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郭峰、魏丽

  电话:0991-2316675、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12月5日

  公 告

  (2023)新0102民初9304号

  白合提亚尔·米吉提:

  本院受理原告哈力别努尔·对先买买提诉被告白合提亚尔·米吉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楼1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5日

  巴州绿建矿业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公章等未能接管的说明暨公司证照及印章作废公告

  2023年8月1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兵0203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巴州绿建矿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州绿建)破产清算,并于2023年9月26日指定新疆京涵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人应当履行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职责。特此告知。

  因巴州绿建的相关人员未能配合管理人开展工作,至今未向管理人移交巴州绿建的公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 、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开户许可证等所有印章及证照。为维护债务人财产安全,确保破产清算案件顺利进行,防止巴州绿建在破产受理后存在被滥用企业印章、从事与破产清算无关的事项或其他违法事项,管理人特此声明:巴州绿建的全部印章、证照自2023年 8月1日起作废。

  自2023年8月1日起,因上述作废印章及证照产生的一切行为与巴州绿建及本管理人无关,巴州绿建及本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于2023年8月1日之前已经形成的法律关系,需管理人追认后方可产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巴州绿建矿业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3年12月5日

  公 告

  我局以对申请人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予以受理,并对以下用人单位按规定进行了送达,但因地址有误或变更等原因未能送达。现依法予以公告送达《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局工伤处领取《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10日。

  新疆磐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伤者:魏小兰)

  新疆金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伤者:张鹏)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5日

  额敏县农合农产品专业合作社

  投资建设滴灌带厂环

  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告

  我公司委托乌鲁木齐汇翔达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编制的《额明县农合农产品专业合作社投资建设滴灌带厂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已完成,现进行信息公开,请公众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与环保有关的意见和建议。环评信息全文链接:https://share.weiyun.com/Cy8K5uev,公众意见表链接:

  http://www.xjhbcy.cn/hbcyxh/xxgk/255400/hjyxpjgzcygs/284162/index.html。

  额敏县农合农产品专业合作社

  202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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