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就在身边,与你我息息相关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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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济良 绘

李济良 绘
有人说宪法离我们的生活很远,其实不然,宪法就像水、阳光、空气,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今年12月4日是第十个国家宪法日。12月1日至7日是第六个“宪法宣传周”,为此,小编梳理了4个案例,以案释法。
夸大保健品功效违法吗?
2019年初,某市益健堂、苗家养生堂等商户通过悬挂广告牌、口头推销、组织老人会销、举办答谢会等方式,高价兜售“高电位能置养生仪”“康汇牌维固胶囊”“按摩凳”和羊奶粉等保健产品,同时违规使用“治疗高血压、糖尿病、抗肿瘤癌症”等疾病治疗用语,夸大产品功能、虚构使用效果,虚假宣传误导和欺骗消费者,市场监管部门未能有效查处,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此后,该市检察机关接到群众对保健品市场乱象的举报投诉线索达50余条。检察机关据此部署专项行动,对该市范围内的保健品市场违法问题进行摸排,开展暗访调查39次,网上取证117条,询问案件相关人员64人次,收集物证、书证和视听音频资料108份,基本掌握了辖区内保健品领域存在的主要违法情况。结合调查情况,检察机关向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其加大执法办案力度,依法对该市益健堂、苗家养生堂、恒念保健品商行保健品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察建议书后,立即组织对检察建议书涉及的违法经营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共立案30余件,罚没款54万余元,并联合公安、乡镇(街道)等查处关停涉及保健品传销的黑窝点5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4件刑拘7人,有效整治了当地保健品市场乱象。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
近年来,保健品市场乱象突出,“骗老坑老”“骗病坑病”等时有发生,侵害了消费者健康安全和经济权益。该案中,犯罪分子抓住老年群体的心理特征,通过夸大功效的方式骗取老年群体的钱款,这不仅严重侵害了老年群体的权益,也完全违背了宪法。
虚拟货币是法外之地吗?
2015年9月,卢某某、成某某等人看到虚拟货币等概念火爆,成立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商议设立GGP共赢积分奖金制度,以投资购买产品的名义发展会员,并按照投资金额的多少确定会员级别,设普卡、银卡、金卡、钻卡,以投资额5:1的比例释放相应的GGP积分,可以在BTC100网站上交易变现。同时,为了发展更多下线,公司设置推荐奖、互助奖、管理奖、平级奖,并按照会员级别、管理级别给予会员不同比例的奖金。经查,该传销网络共计30个层级,涉及会员账号1万余个,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3.2亿余元。
检察机关以卢某某、成某某等11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9月,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判处卢某某、成某某等11人两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当下,一些不法分子以“区块链”“虚拟货币”“消费投资”“慈善互助”等新名词、新概念为噱头,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各种宣传培训吸引老百姓参与其中。这些纷繁复杂的犯罪手段,特别是以“金融创新”等名义开展的各类金融投资业务,迷惑性强、难以识别,群众容易上当受骗,造成经济损失,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我国法律规定严厉打击各类传销、诈骗、非法集资犯罪,彰显法律的威严,切实维护群众的财产,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
工作中意外伤害的认定受宪法保护吗?
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黄某在乘坐肖某驾驶的轿车去江苏省徐州市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肖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刑罚。经鉴定,黄某因受伤致智能损害、人格改变。黄某以其代表公司前往徐州市途中受伤为由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以黄某提供的投标资料、授权委托书中所盖的公司印章、聘用合同书上所盖的公司印章和该公司在工商部门所存的印模不一致,无法证明黄某是因工受伤为由不予认定工伤。黄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认定其为工伤。法院一审、二审均驳回了黄某诉讼请求。黄某不服法院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受理该案后迅速展开工作,依法会见当事人,并着重就公章是否由该公司使用的问题展开调查核实,查明黄某等人所持投标文件中所盖公司印章虽与工商部门存档印模不一致,但该公司在其他项目的投标文件中也曾使用过该印章。检察机关综合全案认为,可以证明该印章为该公司所有,黄某前往投标系执行工作任务的职务行为,属于工伤认定范围。
检察机关对该案提出抗诉。法院全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依法改判。法院判决后,该公司与黄某达成和解,支付其相应的工伤补偿金。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国家和相关单位根据工伤保险制度规定,给予劳动者及其亲属必要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这一制度是对宪法关于公民权利规定的具体化,也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同样,劳动者在工作中意外伤害的认定也受宪法保护。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调查核实,查明了案件事实,依法启动抗诉程序,监督法院作出公正判决,使职工获得工伤补偿,维护了宪法尊严,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以“正义”为名,可以刺探他人信息吗?
2020年,熊某认识了张某,张某想让儿子程某与熊某交往,遂介绍双方认识。熊某对程某一见钟情,程某却明确表示拒绝。于是,熊某以认张某“干妈”为由,住在张某家,试图与程某“日久生情”。
2022年8月,程某带回了女朋友袁某,并于次月将熊某“赶出”了家门。熊某认为,是袁某勾引了程某,便将其视为“情敌”,一心想拆散二人。她四处收集袁某的个人信息,并向张某夫妇传递袁某的不实消息。
2023年3月,熊某到袁某刚购买房屋的售楼部,编造债主身份打探其具体房号,又向袁某原来的房东打探袁某的信息,并伺机保存了袁某医保卡的照片。
袁某认为熊某的行为干扰了自己的正常生活,给其造成精神损害,遂诉至法院。对此,熊某在法庭上辩称:“我就是想证明那个女人品德败坏,没有资格当干妈的儿媳,不想让干妈受骗,怎么能算侵犯隐私呢?”
最终,法院经一、二审认为,熊某私自刺探袁某个人信息,侵害了其隐私权,判决侵权人熊某停止侵权,删除已获取信息,登报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人格权是法律上作为权利和义务主体的人的资格,也是做人的起码资格,包括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该案中,熊某私自收集袁某医保卡信息、购买房屋信息、租房信息等行为,侵犯了对方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利,给袁某的生活和精神安宁带来影响,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本案对熊某的判决,既是对宪法精神的生动实践,更是对宪法的生动宣传。
据12月4日人民网、《重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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