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作剧” 出意外 别没事找事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2-04
A+ | a喜欢“恶作剧”本无可厚非,在自己家、对自己人,开个玩笑,适可而止,大家相视一笑,生活多了一点趣味。但凡事都讲究个度,超过限度,就可能适得其反。
拍肩膀吓到脑出血? 法院判决被告担责10%
俗话说,“人吓人吓死人”。年过古稀的杨某被张某拍肩惊吓后发病,辗转多家医院治疗,并将病情归咎于拍肩膀吓唬他的张某。日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20年8月20日晚饭后,杨某下楼与邻居闲聊,物业工作人员张某悄悄来到他身边,和他开玩笑。“他大力拍打我的肩膀吓唬我,我朝前趔趄差点摔倒。”杨某立即与张某理论该行为的不恰当性。回家途中,杨某出现心慌、头晕等症状,到家后情况急剧恶化并伴随呕吐昏迷等现象,家人立即将他送至医院救治。医生诊断杨某右侧小脑出血破入脑室、急性梗阻性脑积水、高血压3级(极高危组),并于当晚进行开颅手术,后因病情反复,杨某不断就医。
杨某认为,张某的故意拍肩行为致高龄的他因受到惊吓而发病,使他的晚年生活陷入完全无法自理的境地,给他造成了巨大精神压力。为此,他将张某告上法院,要求其承担15%的责任。
庭审中,法院委托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杨某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目前状态符合精神伤残七级情形;杨某自身所患高血压是其脑出血的主要原因,被人拍肩行为考虑为其脑出血的轻微原因,建议参与度范围为5%-15%。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的拍肩行为虽未直接导致杨某受伤,但对杨某的脑出血起到一定的诱发作用,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关于张某拍肩行为对杨某受伤参与度的意见,法院酌定,张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81462.73元。
据12月1日《上海法治报》
偷拉椅子致同学受伤 监护人赔偿10万余元
12岁的小杰(化名)在同学思思(化名)与前座同学说话时,抽走了她的椅子,导致思思坐空后严重受伤。那么,巨额治疗费用谁来承担?近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了案件审理详情。
思思与小杰就读于广州某中学初一年级,两人系同班同学。2021年9月某日午休,思思起身与前座同学交流,小杰路过思思座位时,偷偷将思思的椅子往后拉出一定距离。思思落座后不慎坐空并仰倒,后脑勺受到撞击。其他同学见状将其扶起,送至校医务室。
摔倒后,思思称出现头痛、视物模糊等症状,学校迅速通知双方家长将其送至医院治疗。之后数日内,思思多次前往多家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先后被诊断出颅脑外伤、视物模糊、双目视神经挫伤等。
事故发生后,小杰父母支付了部分治疗费用。后思思父母因与小杰父母及学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以思思名义将小杰及其父母、学校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杰做出侵权行为时已12周岁,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具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当其拉开思思椅子时,已明知该行为会给他人带来伤害,却仍然为之,存在过错。小杰的行为导致思思摔倒受伤并产生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损失应由小杰承担。因小杰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小杰的监护人即其父母承担。
事发前,思思和小杰所在的学校通过制定相应的工作安排及日常规则细则、做好入学纪律教育、在教室张贴行为准则和日常行为规范等多种方式增强学生安全意识、法治意识,足以见得学校在平时已尽到纪律教育、安全管理等方面职责,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小杰父母向思思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0万余元。
小杰及其父母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综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信息时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李济良 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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